中低收入戶資格財產計算與無扶養事實父母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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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市單親家庭之成年子女,現就讀大學日間部,母親目前無業且無收入。父親並未與家庭同住,亦無扶養事實,已多年未支付教養費。當事人於申請次年度中低收入戶資格時,因父親名下財產被計入家庭總財產而遭駁回。當事人查詢中央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之回覆為不應計入,惟地方主管機關仍予以計入,故欲釐清究應適用中央或地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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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無扶養事實之父親,其收入及財產是否應列入中低收入戶審查之家庭應計算人口?
  • 社會救助法關於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排除規定,地方與中央機關之解釋有異時,應以何者為準?
  • 當事人得採取何種行政救濟途徑對駁回處分不服?
  • 當事人是否需先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方能排除父親之財產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得不列入者包括:「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情形。本案當事人家庭屬單親家庭,父親未與家庭同住且無扶養事實,依該條款規定,父親之收入及財產應得排除於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外。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之函釋亦採此見解。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如與中央法規及函釋見解不同,當事人應先向地方社會局提出申復,並檢附父親未同住且無扶養事實之相關佐證,如戶籍謄本顯示未同戶、離婚協議書、法院裁定或其他證明文件。若申復仍遭駁回,得依訴願法向上級機關(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如仍不利,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為強化排除父親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法律基礎,當事人亦可考慮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取得法院裁定後再據以向社會局申請,將更具說服力。實務上,部分地方政府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法院之扶養義務免除或減輕之裁定,作為排除該親屬財產計算之依據。當事人宜同步進行行政救濟與法院聲請,以加速問題之解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規定,無扶養事實且未同住之父親,其財產應得排除於中低收入戶審查之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地方機關如有不同認定,當事人得循行政救濟途徑爭取權益。

  1. 備妥父親未同住且無扶養事實之證據(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無匯款紀錄等),向社會局提出申復。
  2. 引用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之函釋,作為排除父親財產計算之法律依據。
  3. 若申復遭駁回,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4. 同步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父親之扶養義務裁定,強化法律地位。
  5. 向當地里辦公處或區公所申請家庭狀況調查表,由社工實地訪視確認父親未同住之事實。
  6. 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大學法律服務社,取得免費法律諮詢協助。
  7. 若有急迫需求,可先向社會局申請急難救助或其他短期社會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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