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幼由母親獨力照料,父親從未將工作收入用於家庭開支,且有長期賭博惡習,在外不斷欠債。父親曾多次進入母親房間竊取財物,導致母親灰心而於當事人國小時離婚。離婚後父親取得扶養權,但實際上並未照顧當事人之生活起居,當事人之學雜費、生活費及餐費均由母親提供。當事人自國中起開始工作後,父親反而向當事人及姊姊索取金錢。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親雖取得扶養權但實際未盡扶養義務,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
- 父親竊取母親財物及向子女索取金錢之行為,是否構成「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 子女應向何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程序為何?
- 法院審酌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時,考量之因素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 — 扶養義務人之範圍
- 民法第1115條 —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18條 —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民法第1118條之1 — 因受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之免除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扶養事件之管轄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118條之1係於民國99年增訂,明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本案父親自幼即未盡對子女之扶養義務,生活費及學雜費均由母親負擔,父親反而有賭博惡習且竊取家中財物,此等情事已明確該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法定要件。
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裁定及多數高等法院見解均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民法第1084條之法定義務,若父母一方於子女未成年期間未盡此項義務,嗣後請求子女扶養時,子女即得依第1118條之1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法院審酌時,會綜合考量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長短、原因、情節嚴重程度,以及雙方之經濟狀況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父親不僅完全未提供經濟上之扶養,更有竊取家中財物、向年幼子女索要金錢等行為,足認情節重大。當事人得向住所地之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聲請時應備妥相關證據,如母親代為繳納學費之收據、父親賭博欠債之紀錄、向子女索取金錢之對話紀錄等。依目前實務見解,本案獲准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相當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自幼未盡扶養義務,生活費均由母親負擔,且有賭博惡習及竊取家中財物之情事,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之要件,子女得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
- 向住所地家事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此為家事非訟事件,無須繳納高額裁判費。
- 蒐集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證據,如母親支付學費、生活費之匯款紀錄或收據。
- 取得母親之證人陳述書或請母親出庭作證,說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情形。
- 蒐集父親賭博惡習、竊取財物、向子女索取金錢等不當行為之相關證據。
- 同時通知姊姊,評估是否一併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免日後各自面臨父親之扶養請求。
- 若父親已提出扶養費訴訟,應於該訴訟中一併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抗辯。
- 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了解是否符合法律扶助之資格,以減輕訴訟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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