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規章合約未符合勞基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員工規章存在多項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包括:月薪28,000元已包含勞健保費用、國定假日出勤未給予法定加班費、要求離職須提前7天告知等。當事人雖已簽名同意該規章,但任職未滿三個月即離職,公司以當事人違約(未提前7日告知離職)為由,揚言提出處分或扣留薪資。當事人質疑該規章之效力,以及公司未依約定日期發放薪資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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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違反勞基法之員工規章條款,勞工已簽名同意後,該條款是否仍屬有效?
  • 薪資包含勞健保費用之約定是否違反勞基法?
  • 未滿三個月離職之勞工,是否有提前告知之義務?公司得否以未提前告知為由要求賠償?
  • 公司得否因勞工未依規章離職而扣留薪資?
  • 公司未依約定日期發放薪資時,勞工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定,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依同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其該部分無效。同時,民法第71條亦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因此,即使勞工已簽名同意,凡違反勞基法之條款均屬無效,不因勞工之同意而生效力。

就本案各項問題逐一分析:第一,薪資包含勞健保費用之約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不得轉嫁由勞工負擔,此約定違法無效。第二,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加班費,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工作應加倍給付工資,公司未給付即屬違法。第三,關於離職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無須預告期間,可隨時離職。公司要求提前7天告知離職雖有約定,但勞基法已明定此情形無預告義務,公司不得因此要求賠償。

至於扣留薪資之問題,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即使勞工確有未遵守契約之情事,雇主亦不得逕行扣薪,而應循法律途徑另行求償。如公司未依約定日期發放薪資,當事人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令雇主給付。綜上,本案公司之員工規章多處違法,即使當事人已簽名同意,該等違法條款均屬無效,以勞基法之規定為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違反勞基法之員工規章條款即使經勞工簽名同意仍屬無效,以勞基法為準。未滿三個月離職無須預告期間,公司不得因此要求賠償或扣留薪資。公司未發放薪資屬違法行為,當事人得依法主張。

  1. 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公司員工規章違反勞基法之各項規定,包含薪資含勞健保、國定假日未給加班費等。
  2. 如公司扣留薪資,立即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令公司給付,並可依第79條裁罰。
  3. 保留員工規章合約影本、薪資單、出勤紀錄、國定假日上班紀錄等相關證據。
  4. 計算國定假日出勤應補發之加倍工資差額,以及雇主轉嫁之勞健保費用差額,一併向公司請求。
  5. 如公司拒絕給付,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程序免費且通常可在短期內處理。
  6. 若公司對當事人提出違約求償,可積極答辯主張該規章條款因違反勞基法而無效。
  7. 建議諮詢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全面保障勞動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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