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陸調回台灣公司以停止支付派遣津貼為由,行減薪之實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受公司外派至中國大陸工作,因疫情關係被調回台灣。公司以不再外派為由取消外派津貼,致當事人薪資實質減少約15%,並要求至某地辦公室上班。當事人戶籍地在某地,在工作地無住處,減薪後更難以負擔工作地之房租及生活費用。當事人質疑公司在勞動契約未明定外派津貼比例之情況下,是否得以結束外派為由行減薪之實,以及公司是否應提供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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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外派津貼之性質為工資或恩惠性給與?勞動契約未明定時應如何認定?
  • 公司取消外派津貼是否構成勞基法上之片面減薪?
  • 公司將勞工從外地調回並要求至其他縣市上班,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
  • 勞工因調動致生活費用增加,公司是否有提供補貼之義務?
  • 勞工得否以公司違法減薪及不當調動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外派津貼之法律性質係本案之核心爭點。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外派津貼若係因勞工赴海外工作所額外支出之生活成本補貼,且具有隨外派事實而存廢之性質,可能被認定為非經常性工資。然而,若勞動契約未明確區分外派津貼之比例,而係將全部薪資以總額方式約定,則整體薪資均應認定為工資,公司不得事後片面拆分並取消其中一部分。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2號判決即指出,雇主若未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何項給付屬外派津貼,事後不得單方主張薪資中包含外派津貼而予以扣減。

即使外派津貼可獨立認定,公司將勞工從中國大陸調回台灣並要求至某地上班,仍應遵守勞基法第10-1條之調動五原則。其中第5款明定調動後之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本案當事人戶籍在某地,被要求至其他縣市上班,不僅面臨減薪15%,還須額外負擔該地之房租及生活費,公司未提供任何住宿或交通補貼,此項調動顯然對勞工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有違調動五原則之精神。

綜合減薪及不當調動兩項因素,當事人得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須注意該條第2項規定之三十日除斥期間。在行使終止權之前,建議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嘗試協商,要求公司恢復原薪資水準或提供合理之過渡補貼,以兼顧就業穩定與權益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勞動契約未明定外派津貼之比例,公司逕行取消導致實質減薪15%之行為恐構成違法減薪。加上調動後未提供必要協助,已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得據此主張權益或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1. 詳細檢視勞動契約、聘僱通知書及歷年薪資單,確認外派津貼是否有明確之獨立項目記載。
  2. 以書面向公司表達異議,指出片面取消外派津貼構成違法減薪,並要求恢復原薪資水準或提供合理補貼。
  3.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協商過渡方案如住宿補貼、交通津貼或分階段調整薪資。
  4. 保留所有減薪前後之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及公司調動通知文件作為證據。
  5. 如協商無果,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注意須於知悉後三十日內行使。
  6. 終止契約後依法請求資遣費,並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7.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針對外派津貼之性質認定及調動合法性進行全面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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