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某公司,雇主約定薪資為每月29,000元,但薪資結構係以基本底薪23,800元加上其他項目湊至29,000元。當事人該月請了三天病假,依勞基法應扣半薪,但不確定計算基準應以底薪23,800元或實領29,000元為準。此外,雇主每月提繳勞退6%為1,428元,勞健保自付額扣除859元,當事人欲了解薪資之正確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病假扣半薪之計算基準,應以底薪23,800元或約定薪資29,000元為準?
- 雇主將薪資拆分為底薪與津貼之作法,是否影響「工資」之認定?
- 勞退6%提繳金額1,428元是否正確?提繳基準應以何種薪資計算?
- 勞健保扣除金額859元之計算是否合理?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工資之定義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請假相關規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雇主提繳勞退之比率及基準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之申報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給付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雇主雖將薪資拆分為「底薪23,800元」加上其他項目湊至29,000元,但若該等項目(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屬於經常性給與,依法均應計入工資範疇。因此,當事人之「工資」應認定為29,000元,而非僅底薪23,800元。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處所稱「工資折半發給」之計算基準,應以勞工之工資總額為準。本案當事人請三天病假,每日工資應以29,000元除以30日計算,約為967元/日,病假期間折半發給即為約483元/日。三天病假應扣金額為約1,450元(967元 x 3日 x 50%)。
關於勞退6%提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不低於6%之退休金。以工資29,000元對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應適用30,300元級距,雇主每月應提繳至少1,818元(30,300 x 6%)。本案雇主僅提繳1,428元(約為23,800 x 6%),顯然係以底薪而非實際工資作為提繳基準,已構成高薪低報,短繳勞工退休金,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病假扣半薪應以約定工資29,000元為計算基準,非以底薪23,800元計算。雇主勞退提繳金額明顯不足,係以底薪而非實際工資申報,構成高薪低報違法行為。
- 要求雇主以29,000元為基準計算病假扣薪,若已多扣應請求補發差額。
-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自身勞退專戶提繳紀錄,確認雇主歷月提繳金額是否正確。
- 向勞工保險局申訴雇主高薪低報,要求雇主以正確工資級距補繳勞退差額。
- 確認勞保投保薪資是否也以底薪申報,若有低報一併申訴。
- 保留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等證明實際工資為29,000元之證據。
- 向雇主索取完整薪資明細,確認各項津貼之名目及金額。
- 如雇主拒絕改正,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或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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