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甲與當事人乙均任職於某加盟店,遭雇主未提前告知下資遣。乙先前因消費者公開給予一星評價並客訴公司,公司因此向雇主開罰3萬元並要求裁員乙。雇主認為乙態度不佳導致其遭罰款,以此為由拒發乙之資遣費,並轉向乙求償該罰款金額。甲月薪29,000元、乙月薪25,000元,兩人均未被投保勞健保或就業保險,目前資遣費未給付且薪資僅給付部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對雇主(加盟主)之罰款,雇主得否以名譽受損為由轉向員工乙求償?
- 雇主得否以加盟合約為由免除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就業保險之義務?
- 雇主未依法投保,員工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權益應如何救濟?
- 雇主以員工態度不佳為由拒付資遣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 未提前告知即資遣,員工是否得另請求預告工資?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雇主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預告期間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對象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依法投保之罰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雇主提繳勞退之義務
- 就業保險法第6條 — 強制加保對象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關於雇主轉向員工乙求償罰款之問題,公司因客訴而對加盟主開罰,此係公司與加盟主間之內部契約關係,罰款性質屬於加盟契約之違約金或管理處分,並非因員工侵害雇主名譽權所生之損害。雇主欲依民法第184條向員工主張名譽權受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證明員工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雇主名譽確實受損、且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消費者自行於公開平台留下負面評價,除非能證明係員工蓄意造成,否則難以認定員工有不法侵害雇主名譽之行為。
關於未投保勞健保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6條規定,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之事業單位,應強制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就業保險。此為法定義務,屬強制規定,不得以加盟合約或任何契約約定免除。雇主違反投保義務,除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受行政罰鍰外,若因未投保導致勞工無法請領保險給付,雇主尚須對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員工甲自行投保工會,其勞保權益雖有部分保障,但雇主提繳勞退6%之義務仍未履行,應予追補。
關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雇主不得以員工態度不佳為由拒絕給付法定資遣費。資遣費係雇主終止契約時之法定給付義務,與員工之工作表現或態度無關。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甲、乙均得請求資遣費。此外,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通知員工即逕行資遣,應另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不得將公司對其之罰款轉嫁向員工求償,亦不得以加盟合約免除投保義務。資遣費為法定給付,雇主不得以員工態度為由拒絕給付。甲、乙均得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積欠薪資。
- 立即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及就業保險,要求補辦投保手續。
-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訴雇主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6%,要求補繳。
- 向健保署檢舉雇主未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要求補辦加保。
- 若雇主主張名譽損害求償,蒐集相關客訴紀錄、工作表現證據,準備抗辯非員工故意所致。
-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雖未投保就業保險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但可向雇主求償該部分損失。
- 如調解不成立,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給付薪資、資遣費及損害賠償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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