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員工(下稱甲)因職業災害須進行椎間盤手術,經勞保判定可給付健保之融合術,惟甲自行選擇自費人工頸椎椎間盤置換手術,費用達七十餘萬元,並要求公司全額負擔。公司基於人情已補助三成並付款。甲於術後療養期間請領勞保傷病給付,但未遵從醫囑在家靜養,常自行騎車及長途駕車,且療養已逾半年。甲另委託某顧問公司(非律師)要求公司付清剩餘七成手術費用,並揚言若不付清將舉報聯合稽查影響公司營運。甲同時要求公司於職災滿六個月後配合提出非自願離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職災員工自行選擇非健保給付之自費手術,雇主是否有義務全額負擔手術費用?
- 員工療養期間未遵醫囑靜養,是否影響其請領勞保傷病給付之權利?
- 公司若配合職災員工提出非自願離職,是否構成違法解僱職災勞工而須負法律責任?
- 顧問公司揚言舉報聯合稽查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或強制罪?
- 公司已給付三成手術費用,是否仍需給付剩餘七成?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職災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之保護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職災傷病給付之請領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 — 雇主職災預防及補償義務
- 勞動基準法第60條 — 雇主職災補償得抵充勞保給付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所謂「必要醫療費用」,實務見解認為係指治療該傷病所需之合理醫療費用,原則上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為基準。本案甲自行選擇非健保給付之自費人工頸椎椎間盤置換手術,費用七十餘萬元,顯然超出健保給付之融合術費用。雇主對超出必要醫療費用之部分,原則上無補償義務。公司已基於情誼補助三成,並無法律上須再支付剩餘七成之義務。
關於傷病給付請領問題,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災不能工作時,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病給付。甲療養期間未遵醫囑靜養,雖其行為不當,但現行法令並未明定未遵醫囑即喪失傷病給付請領權。然而,若甲已能自行騎車及長途駕車,可能被認定為已恢復工作能力,勞保局得據此重新評估其是否仍符合「不能工作」之要件。人工頸椎椎間盤置換手術標榜二週正常活動,甲卻療養半年,亦可能引發勞保局之審查。
就非自願離職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若公司配合甲提出非自願離職,形式上即為解僱職災勞工,違反第13條之禁止規定,公司將面臨行政裁罰及民事賠償責任。至於顧問公司揚言舉報聯合稽查一事,若公司確無違法情事,對方以不實事項威脅要求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公司得蒐集相關證據,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對職災員工之醫療費用補償以「必要醫療費用」為限,員工自行選擇之高額自費手術超出部分,雇主無法定補償義務。公司不應配合職災員工提出非自願離職,以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就手術費用部分,以書面回覆甲已依法補償必要醫療費用,超出部分無法定義務負擔。
- 明確拒絕配合於職災醫療期間提出非自願離職,以免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蒐集甲療養期間自行騎車、長途駕車等未遵醫囑之證據,向勞保局申請重新評估其工作能力。
- 對顧問公司之威脅言論,保留相關證據(錄音、書面通知等),評估是否提出恐嚇罪告訴。
- 請甲依期回診並提出醫師之工作能力評估報告,以確認是否仍需繼續療養。
- 自行檢視公司各項法規遵循情形,確保無其他違規事項可被舉報。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後續與甲及顧問公司之溝通協調,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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