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識字勞工遭哄騙簽署離職單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為不識字之年長清潔工,遭公司人資於下班後叫去簽署文件。人資先以「退還多扣勞健保費用」為由取得第一次簽名,隔日再次要求簽名但未告知文件性質,甚至表示可代簽名。家屬察覺有異前往詢問,經多次追問後人資才坦承該文件為離職單。當事人家屬欲了解該離職單之法律效力及可採取之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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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人資以不實理由誘騙不識字勞工簽署離職單,該離職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人資未經勞工授權而代簽名,該代簽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公司此等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
  • 勞工應如何主張撤銷該離職之意思表示並回復勞動關係?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公司人資以「退還多扣勞健保費用」之不實理由誘使不識字之勞工簽署離職單,明顯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所謂詐欺,係指對他人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使其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勞工因不識字且信賴人資之說明,誤認所簽文件為退款文件而非離職單,其離職之意思表示顯係受詐欺所為,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之。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依第93條規定,自知悉詐欺後一年內為之。

至於人資提出「代簽名」之行為,若勞工並未授權他人代為簽署離職單,且不知該文件為離職單,則該代簽行為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規定,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更嚴重者,人資未經授權而代他人簽名於離職文件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若公司藉此規避資遣費之給付,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因公司以詐術使勞工免除其應享有之資遣費請求權,屬詐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實務上,法院對於雇主以不當手段取得勞工離職同意之案件,多傾向保護勞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89號判決即指出,雇主利用勞工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取得之離職同意,應認為無效。本案勞工為不識字之年長者,資訊弱勢更為明顯,法院應會從嚴審查雇主行為之正當性。建議家屬儘速以存證信函撤銷離職之意思表示,並主張勞動關係繼續存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人資以不實理由誘騙不識字勞工簽署離職單,構成詐欺,該離職之意思表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代簽名若未經授權亦不生效力,公司人資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刑事責任。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受詐欺所為之離職意思表示,主張勞動關係繼續存在。
  2. 向警察機關報案,對公司人資提出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3. 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回復僱傭關係或請求資遣費。
  4. 要求公司提供當事人所簽署之所有文件影本,確認簽署內容及是否有代簽情形。
  5. 蒐集公司人資哄騙簽名之相關證據,如同事證言、監視錄影等。
  6.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協助提起相關訴訟。
  7. 如公司已辦理勞健保退保,應要求公司恢復投保或向勞保局申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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