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正職員工,因公司決議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致薪資低於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且公司同時增加不合理之工作內容。當事人遂依勞基法第14條向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雇主口頭回應「你可以走了」表示同意。然而隔日當事人前往索取薪資條及結算薪資時,雇主卻改口稱當事人為「曠職、無故離職」,並拒絕簽發離職證明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實施減班休息致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之終止事由?
- 勞工口頭表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其意思表示是否已生效力?
- 雇主口頭同意離職後,事後得否改認定為曠職或無故離職?
- 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書是否違法,勞工應如何救濟?
- 當事人得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公司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致勞工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已違反法定最低工資保障。此外,公司增加不合理工作內容,亦可能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6款則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亦同。本案公司同時存在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及增加不合理工作之情形,當事人主張依第14條終止契約應屬有據。
關於口頭終止契約之效力,勞基法第14條之終止權為形成權,勞工以意思表示向雇主為之即生效力,無須雇主同意,亦無需以書面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意旨揭示,勞動契約之終止為形成權之行使,一經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效力,不因嗣後相對人之否認而受影響。本案雇主既已口頭表示「你可以走了」,更加強化契約已於該時點終止之事實,雇主事後改口認定曠職,不僅違反誠信原則,亦不影響契約已經終止之法律效果。
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書,違反勞基法第19條之規定。依該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當事人依第14條終止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得請求資遣費。同時,因屬非自願離職,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申請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公司減班致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於法有據。雇主口頭同意後改認曠職,違反誠信原則且不影響契約終止之效力。當事人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雇主正式表明已於某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保留郵寄回執聯。
- 蒐集薪資單、班表、減班公告等證據,證明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及工作內容不合理變更。
- 如有在場同事或當日對話錄音,保存雇主口頭同意離職之證據。
- 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費及離職證明之發給。
- 向勞動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9條拒發服務證明書及第21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 調解不成時,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資遣費及損害賠償。
-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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