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無直播經驗之素人,與某直播經紀公司簽約後被派往某直播平台工作。簽約前公司人事部經理告知有「小時獎金」,惟簽約後始知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取得;合約載明每月最低時數60小時、天數不低於15天,公司卻要求不低於20天;合約載明經紀公司抽成10%,實際卻收取15%;且公司要求當事人進行設備佈置,與簽約前談妥之工作條件不符。當事人欲瞭解如何解約及是否須負擔違約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經紀公司簽約前之口頭承諾與合約書面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何者為準?
- 公司於簽約後片面變更抽成比例及工作天數門檻,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當事人得否主張受詐欺而依民法第92條撤銷簽約之意思表示?
- 當事人與經紀公司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委任)契約?
- 若解約,當事人是否須負擔合約所載之違約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應釐清當事人與經紀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性質。若當事人須受公司指揮監督、遵守工作時間及場所規定,且公司對其工作內容有實質管控權限,則可能構成勞動契約關係,受勞動基準法之保護。反之,若屬承攬或委任性質之經紀合約,則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實務上,法院會就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等面向綜合判斷。
就合約內容與簽約前承諾不一致之問題,本案公司人事於簽約前就「小時獎金」、工作天數門檻、抽成比例等重要條件為與合約不同之說明,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依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380號判例意旨,所謂詐欺係指對於他人,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若當事人能舉證公司人事確有不實陳述(如對話紀錄截圖),得於知悉後一年內撤銷其簽約之意思表示。
此外,公司片面將抽成由10%調高至15%、工作天數由15天提高至20天,已超出合約書面記載之範圍,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當事人亦得主張合約中關於違約金之條款,若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若該合約屬定型化契約,其中顯失公平之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無效。建議當事人保全所有與公司人事及經紀人之對話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經紀公司簽約前後條件不一致,涉及抽成比例、工作天數門檻及薪資條件之重大差異,當事人得依民法詐欺撤銷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解約。違約金條款若顯失公平,亦得請求酌減。
- 保全與公司人事部經理及經紀人之所有對話紀錄(LINE截圖、錄音等),證明簽約前之承諾內容。
- 詳細比對合約書面內容與公司實際要求之差異,製作對照表作為佐證。
- 以存證信函向經紀公司表示因簽約前後條件不一致,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或依第227條解除契約。
- 如公司主張違約金,委託律師評估該違約金條款之合理性,必要時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 釐清與經紀公司之法律關係是否具勞動契約性質,若屬勞動關係則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
- 日後簽約前應仔細審閱合約條款,重要口頭承諾應要求以書面載明於合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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