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雇主,發現公司內兩名員工在私底下一對一的LINE對話中,出現涉及雇主外貌並暗示不當關係之言論。該對話內容僅存在於兩名員工之間的私人聊天紀錄中,並未公開發布於群組或社群媒體。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就該等言論對員工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兩人間之私人LINE對話是否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
- 該言論內容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雇主得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雇主是否得以該等言論作為懲戒員工或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以「公然」為要件,即該行為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依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之狀態。本案中,兩名員工之LINE對話僅限於一對一私訊,對話當下並無第三人得以觀覽,難以認定符合「公然」之要件,故提告公然侮辱罪成立之可能性甚低。
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其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案言論雖涉及對雇主外貌之評論及暗示不當關係,惟該對話僅限於兩人之間,是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仍有爭議。若有證據顯示員工有意將對話內容轉傳他人或截圖散布,則較有可能成立誹謗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3號判決亦指出,私人通訊中之言論若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不構成誹謗。
然而,即便刑事追訴有困難,雇主仍得考慮民事途徑。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名譽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除去侵害,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須注意,民事上仍需舉證該言論確已對雇主名譽造成損害。此外,雇主如欲以此作為懲戒事由,應檢視公司工作規則中是否有相關規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宜僅因私人對話即逕行解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兩名員工在一對一私人LINE對話中發表之不當言論,因不符合「公然」要件,提告公然侮辱罪成立可能性較低。誹謗罪亦需證明散布於眾之意圖。雇主可考慮民事求償途徑,或依公司內部管理規範進行處理。
- 保存相關LINE對話截圖作為證據,並確認取得方式之合法性(避免違反通訊監察相關規定)。
- 確認該對話內容是否已被轉傳至其他人或群組,若有擴散情形,刑事追訴之可能性將提高。
- 檢視公司工作規則中是否有關於員工言行規範及懲戒條款之規定,依規定進行內部處理。
- 如欲追究民事責任,可委託律師評估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可行性。
- 考慮先以內部約談方式處理,要求員工注意言行,並留存約談紀錄。
- 完善公司工作規則,明確規範員工不得發表損害公司或同仁名譽之言論,以利日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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