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出診斷證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A同事連續數日出現咳嗽及發燒症狀,曾至小型診所及大型醫院就診,診所診斷有發燒症狀,但大醫院檢查表示無異常。A同事生病期間仍堅持出勤上班。因時值傳染病流行期間,其他同事及主管擔心A同事可能感染肺炎,主管要求A同事利用休假另至他院檢查,但A同事僅表示隔日請病假休息後即失去聯繫,既未回覆是否就醫,亦未告知檢查結果。公司另擔心與A同事同居之B同事是否有感染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主管得否基於職場安全衛生之理由,要求有症狀之員工提出排除特定傳染病之診斷證明?
  • 公司要求員工提出診斷證明是否侵害員工之隱私權或個人資料保護?
  • 公司得否要求與疑似感染者同居之員工暫時不到班?若要求居家,工資應如何處理?
  • 員工請病假後失聯不回覆主管詢問,公司得採取何種管理措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公司要求A同事提出診斷證明一事,應從雇主之安全衛生管理權限與員工隱私權之平衡加以分析。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防止勞工因工作造成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亦規定雇主應採取「避免勞工因職場暴力、感染等造成之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措施。在傳染病流行期間,雇主基於保護全體員工健康安全之正當理由,要求出現疑似症狀之員工提出診斷證明,屬於合理且必要之管理措施,並不構成對員工隱私權之不當侵害。

惟雇主於行使此項管理權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要求提出之診斷證明內容,應限於「排除特定傳染病」之必要範圍,不得要求員工揭露與傳染病無關之全部病歷資訊。此外,雇主取得之健康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揭露予無關人員。若公司工作規則中已有相關規定,或於傳染病流行期間依政府指引訂有臨時性防疫措施,則要求提出診斷證明之合法性更為明確。

關於B同事之處理,公司基於預防原則,得要求與疑似感染者有密切接觸之員工暫時不到班,待確認無感染風險後再行復工。然而,此係因雇主之管理需要而限制勞工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照給工資。若公司有條件安排B同事居家辦公,亦為可行之替代方案。

至於A同事請病假後失聯之問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A同事雖已口頭請病假,但對於主管之合理詢問(是否就醫、檢查結果等)置之不理,已影響公司之防疫管理。公司得以書面通知A同事於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及診斷證明,若仍不回覆,公司得依工作規則進行懲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傳染病流行期間,公司基於職業安全衛生之考量,得合理要求有症狀之員工提出排除特定傳染病之診斷證明。對於同居之密切接觸者,公司亦得要求其暫時居家,但應照給工資。員工請病假後失聯不回覆,公司得依規定要求限期說明。

  1. 公司應以書面正式通知A同事,於合理期限內(如三日)提出醫院診斷證明,說明其病況及是否排除特定傳染病之感染。
  2. 通知中應明確告知A同事,未於期限內提出證明之法律後果(如依工作規則懲處),並保留送達紀錄。
  3. 在A同事提出診斷證明前,公司得要求B同事暫時居家辦公或給予有薪之防疫假,以保護其他員工之健康。
  4. 公司應制定或修訂傳染病流行期間之防疫管理辦法,明確規範員工有症狀時之通報義務、就醫要求及配合防疫措施之責任。
  5. 取得員工之健康資訊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保管,僅限必要之管理人員知悉,不得於公司內部隨意散布。
  6. 若A同事經診斷確實感染傳染病,應立即依傳染病防治法通報主管機關,並配合衛生單位進行接觸者追蹤與環境消毒。
  7. 建議公司諮詢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或法律顧問,確保防疫措施之合法性並保障全體員工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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