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存證信函,想要回覆存證信函回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家庭事務及身體不適,第一天有請家人致電公司請假,之後因事務繁忙未再撥電話續請。公司不承認當事人曾於第一天請假,並寄發存證信函指稱當事人自某日起連續曠職至今。當事人自任職以來,公司從未為其投保勞健保,僅補貼每月一千元。當事人不願返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欲以存證信函回覆公司,並要求公司將應付薪資匯入其銀行帳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透過家人電話請假是否構成有效之請假?公司不承認該次請假是否合理?
  • 公司以曠職為由寄發存證信函,是否已構成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 公司長期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勞工得否據此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勞工得否不返回公司辦理離職,而以存證信函要求公司匯付薪資?
  • 存證信函之撰寫應包含哪些要點以保障勞工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曠職之認定,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曠職」係指勞工無正當理由且未依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本案當事人主張第一天已由家人代為電話請假,若屬實,則該日並非曠職。然而,之後未再依規定請假之日數,若已達連續三日,公司確有依法終止契約之權利。當事人應盡力蒐集家人曾致電請假之證據,如通話紀錄等。

其次,公司長期未為當事人投保勞健保,已嚴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強制投保規定。此一事實對當事人而言,反而構成有利之法律武器。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依第17條請求資遣費。換言之,即使公司以曠職為由終止契約(此時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當事人亦得反主張因公司未投保勞健保之違法事實,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須注意,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該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此權利。

關於薪資請求權,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當事人無須親自返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始能領取薪資,得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將應付薪資匯入指定帳戶。若公司拒絕給付,當事人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存證信函之撰寫要點應包含:一、表明身分及在職期間;二、敘明公司未投保勞健保之違法事實;三、就曠職指控提出反駁(如第一天已請假之事實);四、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契約;五、請求公司給付應付薪資及資遣費,並指定匯款帳戶;六、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以存證信函回覆公司,不須親自返回辦理離職。公司長期未投保勞健保之違法事實,反而使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已工作之薪資公司應全額給付,不得藉故扣留。

  1. 盡速以存證信函回覆公司,內容應包含:否認全部曠職之指控(第一天已請假)、指出公司未投保勞健保之違法事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契約、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並載明匯款帳戶。
  2. 蒐集家人於第一天代為電話請假之通話紀錄(可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聯紀錄),作為已請假之證據。
  3. 向勞保局檢舉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要求裁罰並命公司補辦加保、補繳保費。
  4.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及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害賠償。
  5. 保存所有與公司相關之文件,包括存證信函、薪資紀錄、出勤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6. 注意勞基法第14條之30日除斥期間,應於知悉公司違法情事後盡速行使權利。
  7. 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勞動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及評估後續法律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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