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員工利用休假時間來進修上課算加班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餐廳僱用之廚師於正常工時內負責烹飪、服務及結帳等工作,公司均如實給薪。惟因部分廚師對特定菜品之烹飪技術不足,公司遂要求廚師於非上班時間前往公司接受資深師傅之培訓授課,以使其能於上班時提供正確餐點。培訓期間廚師無須協助服務客人或處理其他業務,僅接受授課。公司詢問此段培訓時間是否需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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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指定之業務相關培訓課程,於非上班時間進行,其時間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 培訓期間勞工雖未直接提供勞務,但受雇主指揮監督,該時段之法律性質為何?
  • 若培訓安排在休息日或例假日,加班費之計算標準有何不同?
  • 雇主得否與勞工約定培訓時間不計入工時或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工作時間之認定,實務上以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為判斷標準。所謂「工作時間」,不以實際從事生產活動為必要,凡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受有時間、場所拘束之期間,均屬工作時間。本案中,公司「要求」廚師於特定時間至特定地點接受培訓,廚師在培訓期間受有時間及場所之拘束,無法自由支配該段時間,自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進一步分析,本案培訓之目的在於使廚師能「在上班時提供正確商品」,與工作業務有直接關聯性。此非屬員工為個人興趣或生涯發展之自主進修,而係雇主為提升營業效能所為之強制性安排。縱使培訓期間廚師無需服務客人,但接受培訓本身即為雇主所指派之任務,廚師於該時段之行動自由受到限制,核其性質即屬工作。

就加班費計算而言,須視培訓安排之時段而定。若培訓安排在工作日之正常工時後,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安排在休息日,則依同條第2項,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逾二小時至八小時者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若安排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依第39條應加倍發給工資。

至於能否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計算補休時數。換言之,補休須經「勞工意願選擇」,雇主不得片面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要求廚師於非上班時間參加之業務培訓,該培訓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並依法給付加班費。培訓期間雖未直接服務客人,但廚師受雇主指揮監督且無法自由支配時間,即屬工作時間。加班費之計算標準依培訓時段(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或例假日)而有不同。

  1. 公司應優先考慮將培訓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例如營業前的準備時段或公休日前的空檔時間,以減少加班費支出。
  2. 若必須於正常工時外進行培訓,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並確實記錄培訓起迄時間。
  3. 如欲以補休替代加班費,須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不得片面決定,且補休應依實際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時數計算。
  4. 建立完善之教育訓練制度,明確規範培訓時間之工時認定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納入工作規則中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5. 保留培訓簽到紀錄、課程表及加班費發放紀錄等文件,以備勞動檢查之需。
  6. 注意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之上限規定,培訓時間亦應計入延長工時總時數。
  7. 如有疑義,建議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勞動律師諮詢,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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