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員工利用休假時間來進修上課算加班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餐廳之廚師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執行煮菜、服務及結帳等工作,公司均如實給薪。然因部分廚師對某些商品之烹飪方式不熟悉、技術不足,公司要求廚師利用非上班時間至公司接受資深老師之培訓授課,期間不需協助服務客人或處理其他業務。公司欲瞭解此培訓時間是否應給付加班費,或因屬技術培訓而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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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要求員工於非上班時間參加之教育訓練,該時段是否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 教育訓練若與業務直接相關且為雇主所要求,是否構成延長工時而應給付加班費?
  • 「自願性」進修與「強制性」培訓在工時認定上有何差異?
  • 雇主得否以「技術培訓」名義規避加班費之給付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教育訓練是否計入工作時間,關鍵在於該訓練是否為「雇主所要求」以及是否與「業務執行直接相關」。依勞動部(前勞委會)相關函釋,雇主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勞工於受訓期間係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該段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本案中,公司「要求」廚師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培訓,且培訓內容係為使廚師「在上班時提供正確商品」,與業務執行有直接關聯,顯非員工自發性之進修活動。

勞動部104年4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0874號函釋明確指出:「事業單位如依勞工教育訓練需要,要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與教育訓練,因屬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該教育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據此,本案之培訓時間既為雇主所要求,且與工作業務直接相關,即使培訓期間不需協助服務客人,仍應計入工作時間。

若該培訓時間加計正常工時後超過每日八小時或每週四十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培訓安排在休息日,則應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之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

雇主不得以「技術培訓」或「進修」等名義規避加班費之給付義務。若勞工能自由選擇是否參加,且不參加不會受到任何不利處分,始有可能認定為自願性進修而非工作時間。但本案公司係「要求」員工參加,已排除自願性之可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要求員工於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培訓課程,該培訓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不得以「技術培訓」名義免除給付義務。

  1. 建議公司將培訓課程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例如利用營業前之準備時間或較不繁忙之時段,以避免產生加班費之問題。
  2. 若確有必要於正常工時外進行培訓,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確保延長工時符合勞基法第32條之上限規定(每月不超過46小時)。
  3. 培訓前應取得員工之書面同意,並明確記載培訓時間、內容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4. 公司應建立完整之教育訓練紀錄,包括簽到退時間、課程內容等,以備勞動檢查之需。
  5. 若希望員工自行進修而不計入工時,應以「鼓勵」而非「要求」方式辦理,且不得對不參加之員工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6. 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專家或向當地勞工局洽詢,確認教育訓練之工時認定及加班費計算方式,以降低法律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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