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薪資怎麼發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職期間,公司均以銀行轉帳方式發放薪資。然而離職後,公司告知當事人須親自至公司領取現金,不再以轉帳方式發放離職薪資。當事人對此感到不解,質疑離職後為何不能維持與在職時相同之轉帳方式領取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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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於勞工離職後變更薪資給付方式(由轉帳改為現金),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之給付方式有何規範?是否強制要求以特定方式給付?
  • 雇主要求勞工親自至公司領取現金,若藉此延遲或拒絕給付薪資,勞工得如何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文強調工資給付之「全額性」及「直接性」,但對於給付之具體方式(現金或轉帳),並無強制規定。換言之,法律並未要求雇主必須以轉帳方式發放薪資,以現金發放同樣符合法律規定。

然而,實務上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雇主變更給付方式不得造成勞工領取薪資之不便或延遲。若雇主以「須親自到公司領現金」為由,實質上造成勞工無法如期領取薪資,則可能構成延遲給付工資之違法行為。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依雙方約定之日期為之,不得因離職而延遲發放。第二,若雇主藉由變更給付方式要求勞工返回公司,而趁機扣除所謂之「損害賠償」或進行其他不當行為,則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

從雇主角度觀之,離職員工之薪轉帳戶有時因離職手續而關閉或異動,雇主可能基於行政作業上之考量改以現金發放。此種情形尚屬合理,但雇主仍應提供勞工便利之領取方式,或在勞工提供新帳戶資料後以轉帳方式給付。若勞工因故無法親自至公司領取,可以書面通知雇主提供帳戶資料要求轉帳,或委託他人代領。

若雇主藉故拖延不發薪資,勞工得依勞基法第27條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限期令雇主給付。雇主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8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將離職薪資改以現金發放,只要確實全額、如期給付,原則上並不違法。但雇主不得藉由變更給付方式而延遲或拒絕給付工資,否則即構成違法。

  1.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雇主,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要求雇主仍以轉帳方式發放離職薪資。
  2. 若雇主堅持以現金發放,可配合至公司領取,但務必要求雇主出具收據或簽名確認金額,避免日後爭議。
  3. 確認離職薪資是否包含所有應付項目,如未休特別休假之折算工資、加班費、獎金等。
  4. 若無法親自到公司領取,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領,並於委託書中載明代領人身分及金額。
  5. 若雇主藉故拖延發薪超過約定之薪資給付日,應立即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請主管機關限期命雇主給付。
  6. 領取現金時仔細清點金額,確認與應領薪資一致後再簽收,若有短少應當場提出異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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