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疑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超商開始實習上班,三日後至勞保局查詢發現雇主未為其辦理勞健保加保。當事人向雇主反映後,雇主以連假為由表示假期後才會加保。因溝通不良,當事人提出離職,雇主表示不能說走就走,當事人亦同意配合。然而,雇主隨即於上班前兩小時以通訊軟體通知當事人不用上班,隔日雖班表仍排有當事人之班次,但雇主於當事人詢問後告知已無排班,等同片面終止僱傭關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自僱用日起即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雇主以通訊軟體通知不用上班且不再排班,是否構成違法解僱?
  • 勞工任職未滿一個月遭解僱,是否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雇主先要求勞工不得隨意離職,嗣後卻片面停止排班,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勞健保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1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手續。本案雇主以連假為由延遲加保,雖有一定合理性,但法律上仍要求雇主在到職日即為勞工申報加保。雇主未於到職日加保已構成違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除須補繳保費外,並按應繳保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且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其次,就解僱行為之認定而言,雇主以通訊軟體通知當事人不用上班,隔日又告知「沒班了」,實質上已構成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雖然雇主並未明確使用「解僱」或「資遣」等用語,但從客觀事實觀之,雇主不再排班、不再提供工作機會,已達到終止勞動契約之實質效果。實務上,法院對於雇主以不排班方式迫使勞工離職之行為,多認定為實質解僱。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先以「不能說來就來說走就走」為由拒絕當事人離職,嗣後卻自行片面停止排班,此舉明顯違反誠信原則。雇主要求勞工遵守離職預告期間,自身卻不遵守解僱之法定程序,雙重標準之行為將不利於雇主之法律立場。

就當事人得主張之權利而言,縱使任職期間僅約十日,仍得請求雇主給付已工作日數之工資、資遣費(依勞退新制按比例計算)。此外,因雇主未投保勞保,當事人無法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此部分損失亦得向雇主請求賠償。當事人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自到職日起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已屬違法,片面停止排班等同違法解僱,當事人有權請求工資、資遣費及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害賠償。

  1. 立即截圖保存與雇主之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括雇主通知不用上班及「沒班了」之訊息,作為違法解僱之證據。
  2.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及違法解僱之行為。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已工作日數之工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4. 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投保勞保,要求雇主補辦加保,並就未投保期間可能之保險給付損失請求賠償。
  5.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積極尋找新工作。
  6. 保留班表、薪資紀錄等所有可證明僱傭關係存在之文件。
  7.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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