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公司,公司於聘任書上同時載明年薪及每月月薪,其中年薪核定為14個月(含保障年終2個月),但正式勞動契約上僅記載每月月薪金額。當事人聽聞前一年度雇主未按聘任書所載之薪資標準發放年終,遂擔憂自己任職滿一年後是否能獲得保障年薪。當事人詢問聘任書上保障年薪14個月之約定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未獲給付時之申訴管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聘任書上載明之保障年薪14個月,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而具有法律拘束力?
- 當聘任書與勞動契約就薪資條件記載不一致時,應以何者為準?
- 保障年薪中之年終獎金部分,其性質屬「工資」抑或「恩惠性給與」?
- 雇主未依聘任書約定給付保障年薪時,勞工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聘任書(Offer Letter)之法律性質,係雇主對應徵者發出之僱傭要約,載明薪資、職位、福利等重要勞動條件。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收到聘任書後同意任職,即已就聘任書所載之勞動條件達成合意,聘任書之內容即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本案聘任書明確載明年薪為14個月,此係雇主以書面方式承諾之薪資條件。縱使嗣後簽署之正式勞動契約僅記載每月月薪而未提及保障年薪,亦不當然排除聘任書中關於年薪14個月之約定。依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而非拘泥於文字。聘任書與勞動契約均為勞動關係之重要文件,兩者應併同解釋,聘任書中較有利於勞工之條件(保障年薪14個月),除非勞動契約中有明確排除之約定,否則仍屬有效。
關於保障年薪中年終獎金之性質,實務上區分為「經常性給與」(屬工資)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若聘任書已明確約定年薪14個月,包含保障年終2個月,此即非雇主基於恩惠、勉勵性質之單方發給,而係雇主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給付義務,其性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最高法院判決亦曾指出,若雇主與勞工約定保障年薪,其中固定發放之年終獎金部分具有經常性、對價性,應認定為工資。雇主未依約給付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主張工資全額給付。
勞工之救濟途徑包括:首先可向雇主以書面主張依聘任書約定給付保障年薪;若雇主拒絕,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者,得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訟。此外,若保障年薪性質確認為工資,雇主未足額給付即構成積欠工資,勞工尚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聘任書上載明之年薪14個月保障,經雙方合意後即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縱勞動契約僅載月薪,不影響聘任書中保障年薪約定之效力。雇主未依約給付者,勞工得透過申訴及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 妥善保管聘任書正本或影本,此為主張保障年薪之最重要證據。
- 一併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入職相關電子郵件等文件,建構完整之證據鏈。
- 任職滿一年後,若公司未依聘任書約定發放保障年薪,以書面向公司人資部門正式催告給付。
- 若公司拒絕給付,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不成立者,得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 留意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民法第126條),應盡速主張權利以免罹於時效。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聘任書之具體文字是否構成確定之保障年薪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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