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用無天車執照員工操作天車,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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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任職之公司經常雇用無操作經驗且未取得天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執照之員工來操作天車設備。公司管理層聲稱雇用這類無經驗員工「比較好管理」。當事人對此做法深感憂慮,認為恐危及工作場所安全,希望瞭解公司此舉是否違法,以及是否有管道可供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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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指派未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員工操作固定式起重機(天車),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
  • 雇主未對操作天車之員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若因無照操作天車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是否須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時,有何檢舉管道?檢舉人是否受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天車(固定式起重機)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之「危險性機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荷重達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須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更關鍵的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對操作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操作人員應取得技術士證照,方得從事該項操作。

雇主明知員工無天車操作執照仍指派其操作,已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違反,以及同法第32條「未對勞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違反。依同法第43條,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同法第40條,雇主更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多件判決均認定,雇主指派未受訓練之人員操作起重機而致人傷亡者,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

就檢舉管道而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勞工或其他任何人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之情事,得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該條並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申訴人之身分應予以保密,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對其有不利之處分或行為。因此,當事人無須擔心檢舉後遭到報復。

此外,若公司在場的其他員工因無照人員操作天車而發生意外受傷,除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受害勞工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規定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雇主以「無經驗員工較好管理」為由規避法定安全要求,不僅無法作為免責事由,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漠視安全規範之加重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指派未取得天車操作執照之員工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明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2條及第32條等規定,可處行政罰鍰,若致人傷亡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勞工有權依法檢舉,且檢舉人身分受法律保護。

  1.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撥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專線(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至各地勞動檢查處網站線上申訴,反映公司指派無照人員操作天車之情事。
  2. 蒐集相關證據: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保留能證明公司指派無照員工操作天車之證據,如工作排班表、現場照片、通訊紀錄等。
  3. 拒絕不安全之工作指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勞工如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拒絕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處分。
  4. 要求公司依法辦理訓練:以書面方式建議公司依法安排員工接受天車操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技術士證照。
  5. 注意檢舉人保護:法律明文規定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若雇主因檢舉而對當事人為不利處分(如解僱、降調),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6. 諮詢專業律師:若已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遭受不利對待,建議儘速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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