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月薪為23,800元(含全勤獎金),另有依工作表現達成雇主設定條件所取得之經常性績效獎金。當事人因請假一天,遭公司扣除全勤獎金2,000元及當日日薪。當事人認為底薪含全勤時,請假扣款應依比例計算,惟公司回應稱加上績效獎金後已超過基本底薪,因此此扣款方式合理。當事人對此說法存疑,欲釐清法律上之正確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請假扣全勤獎金之方式應如何計算?
- 請假一天同時扣除全勤獎金及日薪,是否構成重複扣款而違法?
- 雇主以績效獎金加計後超過基本薪資為由,合理化全勤扣款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據?
- 經常性績效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全勤獎金之法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全勤獎金既為每月固定發放且為勞動條件之一部分,依實務見解應認定屬於工資範疇。同樣地,當事人依工作表現達成一定條件所取得之績效獎金,若具有經常性、制度性之性質,亦應認定為工資。
關於全勤扣款之計算方式,勞動部曾函釋指出,全勤獎金如係以勞工出勤狀況為發放條件,勞工如有請假情形,雇主得依比例扣減全勤獎金,但不得一次全額扣除。換言之,請假一天即扣除全部全勤獎金2,000元之做法,在法律上可能已有爭議。更重要的是,公司同時扣除全勤獎金及日薪,形同對同一請假事由進行雙重扣款,恐有過度扣款之問題。
至於雇主以「加上績效獎金後超過基本薪資」為由合理化扣款,此論點在法律上並不成立。績效獎金係勞工因工作表現所獲得之報酬,屬勞工應得之工資,不得與全勤扣款混為一談。雇主不能以A項目(績效獎金)之給付來抵銷B項目(全勤獎金)之不當扣款。每一項工資項目均有其獨立之法律性質與計算方式,雇主應分別依法處理。若扣款後勞工實際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更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全勤獎金屬工資之一部分,請假扣款應依比例計算,不得因請假一天即全額扣除。雇主以績效獎金抵充全勤扣款之說法於法無據,績效獎金與全勤獎金應分別獨立計算。
- 確認薪資明細中各項目之計算方式,核對全勤獎金扣款是否按比例計算。
- 保存每月薪資條、出勤紀錄及獎金發放紀錄,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 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映全勤扣款計算方式之疑義,要求依法修正。
- 若公司拒絕改正,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返還超額扣款之差額。
- 確認每月實際所得是否有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之情形,如有,一併主張。
- 諮詢專業勞動律師,評估是否得追溯過往不當扣款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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