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早上班開會算加班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經常安排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前提早到公司參加員工訓練及開會。然而,公司對於此等提早上班之時間既不計算薪資,也不允許勞工事後進行補休。當事人對此做法感到疑惑,想確認公司此舉是否符合勞動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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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於正常工時外安排員工訓練及開會,該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之延長(加班)?
  • 雇主未給付延長工時之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不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1條之規定?
  • 勞工如何主張並追討過往未給付之加班費?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凡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提供勞務,無論是開會、受訓或其他工作活動,均屬延長工作時間。勞動部歷來函釋亦明確指出,雇主所安排之教育訓練,若屬強制性質,勞工無拒絕參加之自由者,該時間即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本案中公司安排之員工訓練及開會,如為公司主導且員工不得拒絕出席,則該時間當然屬於工作時間之延長。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既未給付加班費,即已違反此條規定。又依第32-1條規定,加班費雖得經勞工同意轉換為補休,但此為勞工之權利選擇,非雇主得片面決定。本案雇主既不給付加班費亦不允許補休,顯然同時違反上述兩條規定。

就實務救濟途徑而言,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勞工就過去未獲給付之加班費,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向雇主追償。建議勞工應妥善保存每次提早到班之出勤紀錄、開會通知及訓練安排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安排勞工於正常工時外開會或受訓,且勞工無拒絕自由者,該時間屬延長工時,依法應給付加班費。公司既未給付加班費亦不許補休,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1條規定。

  1. 蒐集並保存提早上班開會或受訓之相關證據,包含出勤紀錄、會議通知、訓練排程等。
  2. 先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反映加班費問題,保留溝通紀錄。
  3.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追討過去未給付之加班費。
  5. 計算歷來延長工時之加班費金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標準核算。
  6. 如公司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可透過集體協商管道要求公司改善加班費給付制度。
  7. 如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注意5年請求權時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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