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遲到跟曠職的區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雇主,其員工排定八小時班次,因睡過頭未於上班時間出勤,且以通訊軟體及電話均無法聯繫到該員工。該員工遲至班次最後兩小時才醒來,以家中訊號不佳、手機不在服務範圍為由解釋,並詢問是否仍需前往上班。雇主最後仍請其到班,工作至交班時間。雇主欲了解此情形應認定為遲到或曠職,以及可採取之懲處方式與是否得扣除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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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睡過頭或手機訊號不在服務範圍是否構成未出勤之正當理由?
  • 員工八小時班次中缺席六小時,應認定為遲到或曠職半日?
  • 曠職之懲處除不給薪外,雇主是否得施以其他紀律處分?
  • 員工曠職之情形下,雇主是否得依工作規則扣除全勤獎金?
  • 若員工持續發生類似情形,雇主是否得據此終止勞動契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遲到與曠職之區分,我國勞動法規並未明確定義「曠職」一詞,實務上多依各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加以認定。一般而言,「遲到」係指勞工於規定上班時間後始到勤,但仍有到班工作之事實;「曠職」則指勞工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程序而全日或半日未出勤。本案員工八小時班次中缺席六小時,已逾工作時間四分之三,依多數企業工作規則之慣例,得認定為曠職半日。

就正當理由之認定,睡過頭屬個人可歸責之事由,並非不可抗力或突發狀況,不構成未出勤之正當理由。至於手機訊號不佳之抗辯,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2號判決意旨,勞工有履行勞務之義務,未到班時應主動以各種方式通知雇主並辦理請假手續,不得僅以通訊困難為由免除出勤義務。

關於懲處方式,雇主除得就未出勤時數不給付工資(「無工作無報酬」原則)外,亦得依工作規則施以警告、申誡、記過等紀律處分,但處分內容不得違反比例原則。至於全勤獎金之扣除,依勞動部見解,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全月出勤為發放條件之獎勵性給與,若勞工有曠職事實,雇主得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不發給或扣除全勤獎金,此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範圍。惟應注意,若全勤獎金已構成經常性給與之一部,則應審慎處理。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故雇主應詳實記錄員工出勤狀況,以備日後可能之需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睡過頭非正當理由,員工缺席六小時依工作規則得認定為曠職半日。雇主除不給付未出勤時數之工資外,亦得依工作規則施以紀律處分及扣除全勤獎金,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1. 確認公司工作規則中對於遲到與曠職之定義及區分標準,若尚未訂定,建議儘速制定明確規範。
  2. 依工作規則記錄本次事件為曠職半日,就未出勤之六小時不給付工資,並依規定扣除當月全勤獎金。
  3. 對員工施以書面警告或申誡,並保留紀錄存檔,作為日後累犯時加重處分之依據。
  4. 向員工重申出勤規定及請假程序,要求員工若無法到班應提前以電話、訊息等方式通知並辦理請假。
  5. 詳實記載員工出勤狀況,若員工持續曠職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標準,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6. 將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確保懲處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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