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入職某公司兩個月後被升任組長並加薪四千元,三個月後雖調任教育訓練員但薪資維持不變。近期因中班人員遭開除,當事人被調派補上中班職缺,人資卻突然告知因已非組長職位,將自七月起扣除三千元之組長加給,且當事人未簽署任何書面同意書。此外,公司投保級距為最低級距,與實際薪資有明顯落差。當事人欲了解能否依勞基法主張不同意降薪,並在公司堅持時要求資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即片面調降薪資,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1條及第10條之1?
- 當事人調任教育訓練員時薪資未變更,公司事後以非組長為由降薪是否有法律依據?
- 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公司以最低投保級距投保,是否構成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
- 勞工就高薪低報得採取何種救濟措施?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原則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之申報標準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投保薪資不實之罰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退休金提繳之工資基準
四、法律分析
關於片面降薪之合法性,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此意味薪資之變更須經雙方合意,雇主不得單方面調降。本案中,當事人自組長調任教育訓練員時,薪資並未隨之調整,已形成新的勞動條件。公司事隔數月後始以「已非組長職位」為由降薪三千元,且未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此舉已違反勞基法第21條之規定。
進一步分析,勞基法第10條之1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五項原則,其中第3款規定「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公司將當事人調派中班並同時降薪,已違反調動五原則中不得對勞工為不利變更之規定。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判決意旨,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之調動行為,勞工得拒絕之,且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而予以懲處或解僱。
當事人若不同意降薪,可書面通知公司表示拒絕。若公司仍堅持執行降薪,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17條請求資遣費。此外,關於高薪低報部分,公司以最低投保級距投保而非依實際薪資申報,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得向勞保局檢舉,要求公司依法調整投保薪資,並補繳因此短繳之勞工退休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片面降薪,違反勞基法第21條及第10條之1,當事人有權拒絕。若公司堅持降薪,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高薪低報部分亦構成違法,可另行檢舉。
- 立即以書面向公司表示不同意片面降薪,並援引勞基法第10條之1及第21條作為法律依據。
- 保留人資口頭告知降薪之相關證據(通訊紀錄、錄音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公司仍逕行降薪,可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高薪低報,要求依實際薪資調整投保級距。
- 確認勞工退休金提繳是否亦有短繳情形,要求公司補繳差額。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降薪及高薪低報問題一併處理。
- 如有需要,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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