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與非經常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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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薪資結構包含本薪、每月固定金額之獎金(以現金發放)及全勤獎金(以現金發放),薪資單上獎金名目多記載為「不休假獎金」,少部分以其他名目(如節慶獎金)列示。然公司投保薪資僅以本薪計算,未將獎金部分計入。當事人認為該獎金屬經常性給與,應計入投保薪資,但公司堅稱係非經常性之營業紅利及三節獎金,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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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每月固定發放且金額相同之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第2條所定義之「工資」(經常性給與)?
  • 薪資單上記載為「不休假獎金」之款項,其法律性質為何?
  • 公司以本薪投保而未計入固定獎金,是否構成「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
  • 高薪低報對勞工之勞保給付、退休金等權益造成何種具體損害?
  • 當事人得循何種途徑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判斷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實務上係採「實質認定」原則,不以給付名稱為斷。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凡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工資之範疇。

本案中,當事人每月領取之獎金金額固定且按月發放,薪資單上大部分記載為「不休假獎金」。此種每月固定發放、金額不變之獎金,依實務見解已具備「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而非公司所主張之非經常性營業紅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曾函釋(勞動二字第0960130677號函),每月固定發給之生產獎金、績效獎金如具經常性,應列入工資計算。至於公司將部分獎金以「中秋節金」等節慶名義發放,如實際上每月均有發放而僅係更換名目,仍不改其經常性給與之本質。

公司僅以本薪申報投保薪資,未將上述經常性獎金計入,已構成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如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且因此導致勞工保險給付減少者,投保單位應負賠償之責。同理,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基準亦應以實際工資計算,高薪低報將直接減少勞工退休金帳戶之累積金額。當事人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每月固定發放且金額相同之獎金,無論名目為何,依實務見解屬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工資及投保薪資。公司僅以本薪投保已構成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並追償差額。

  1. 蒐集並保存歷月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單據,證明每月確有領取固定獎金。
  2.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高薪低報,要求勞保局查核並命公司更正投保薪資。
  3. 同時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確認勞工退休金提繳是否亦有短報情形,要求公司補繳差額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4.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應依實際工資調整投保薪資。
  5. 如公司拒不改正,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6. 計算因高薪低報可能導致之損失(包括勞保各項給付差額、退休金短繳差額),以備後續求償。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向公司請求因高薪低報所致之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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