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疫情影響正職工作而另找一份工讀,待疫情減緩、正職穩定後向工讀老闆提出離職。老闆要求當事人再做一段時間,當事人同意後卻遭到老闆、店長及其他員工之霸凌行為,包括不與其交談、將工作全部推給當事人、對其擺臉色等,導致當事人無法繼續工作。當事人遂以Line向老闆提出離職,但老闆不讀訊息也不回覆。當事人擔心後續不去上班,老闆是否會以曠職為由扣除薪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Line傳送離職意思表示,老闆未讀未回,離職是否已生效力?
- 當事人所遭受之行為(不交談、推工作、擺臉色)是否構成法律上之職場霸凌?
- 遭受職場霸凌之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離職後老闆是否得以曠職為由扣除已工作期間之薪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離職意思表示之效力,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透過Line傳送離職訊息,屬於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不以對方已讀或回覆為生效要件,訊息送達至對方帳號即生效。再者,勞工離職係單方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性質上為形成權之行使,不需雇主同意即可生效。因此,老闆不讀不回並不影響離職之效力。
就職場霸凌之認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當事人所描述之不與其交談、將工作推給當事人、擺臉色等行為,若具有持續性、針對性,且已達到影響當事人心理健康或工作能力之程度,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雇主未採取措施防止或制止此等行為,即屬違反保護勞工之義務。
當事人若主張因職場霸凌而離職,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此方式離職,雇主不僅不得以曠職扣薪,當事人更得請求資遣費。至於已工作期間之薪資,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不論離職原因為何,雇主均不得扣減已提供勞務部分之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Line提出離職於訊息到達時即生效力,不以老闆已讀或同意為必要。遭受職場霸凌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老闆不得以曠職為由扣薪。
- 截圖保留Line離職訊息之傳送紀錄,包含訊息內容及傳送時間,作為離職意思表示已送達之證據。
- 蒐集職場霸凌之相關證據,包括同事見證、工作分配紀錄、通訊對話截圖等,以證明霸凌事實。
- 建議另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老闆終止勞動契約,引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作為終止事由,使法律依據更明確。
- 若老闆仍有扣薪情事,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薪資。
- 若以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得一併請求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年資及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而定。
- 考慮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雇主未依職安法第6條採取防治職場暴力之措施。
- 如因霸凌造成精神上之損害,得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加害人及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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