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可以成立背信罪或其他打官司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補教業鐘點老師,於某補習班兼課。於108學年度學期末時,當事人與補習班主任確認109學年度是否繼續配合授課,主任回覆繼續配合,當事人因此將該時段保留予該補習班。然而新學年度開課之際,補習班主任突然告知經營團隊易主,課程不再繼續,致使當事人損失整學年之授課時段與鐘點收入。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得以背信罪或詐欺罪追訴,或有其他民事途徑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主任確認繼續配合後片面取消課程,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
  • 補習班主任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
  • 當事人與補習班之間成立何種法律關係?口頭約定是否具有契約效力?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部分而言,背信罪(刑法第342條)之構成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本案補習班主任取消課程配合,性質上屬於契約一方當事人片面終止或不履行契約義務,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情形,故難以成立背信罪。至於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其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於施用詐術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主任於確認繼續配合時,尚難認定其即有詐欺之故意,事後因經營團隊變動而取消課程,屬嗣後無法履約之民事糾紛,成立詐欺罪之可能性極低。

然而在民事層面,當事人與補習班之間已就109學年度之授課達成口頭約定,依民法規定,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具有同等效力。雙方之法律關係可能被認定為僱傭、承攬或委任契約,視實際授課型態而定。不論契約性質為何,補習班片面取消已確認之課程安排,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6條或第227條向補習班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當事人因保留時段予該補習班而喪失在其他機構授課之機會,此等機會成本即屬所失利益。當事人應蒐集其他補習班於該時段之授課機會及鐘點費行情等證據,以證明其所失利益之數額。此外,若當事人係受僱於補習班之勞工,則另可主張勞基法之保障,惟補教業鐘點老師多被認定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需視具體情形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習班片面取消課程配合,成立背信罪或詐欺罪之可能性極低,因本質上屬民事契約糾紛。當事人應循民事途徑,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補習班請求損害賠償。

  1. 保留與補習班主任確認繼續配合之所有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截圖、簡訊等),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
  2. 蒐集該時段原可在其他機構授課之機會及鐘點費行情資料,以計算所失利益之具體金額。
  3. 先以存證信函正式向補習班請求損害賠償,載明損害金額及法律依據,限期回覆。
  4. 若補習班拒絕賠償,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之效力。
  5. 調解不成立時,依損害金額大小決定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提起小額訴訟、50萬元以下提起簡易訴訟。
  6. 評估與補習班之間是否為僱傭關係,若具從屬性,得另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主張勞基法上之權利。
  7. 日後與補習班或其他教學機構合作時,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授課期間、鐘點費及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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