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年資承接合約書的資遣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受僱於乙公司(子公司),因乙公司結束營運,甲公司(母公司)願意承接當事人之年資並繼續僱用。甲公司希望當事人放棄向乙公司請求資遣費,直接轉任甲公司,承諾年資及所有福利均延續。當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要求簽訂合約,合約中載明甲方同意承認當事人於乙方任職期間之年資,並以併計年資計算資遣費、退休金及特別休假。當事人希望了解該合約條款如何修改,才能更完善地保障其資遣費與特休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乙公司結束營運時,是否應依法先行結清資遣費後再由甲公司另行僱用?
  • 甲公司承接年資之合約條款,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拘束力?能否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 年資併計條款應如何具體約定,方能確保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計算不受影響?
  • 特別休假之年資併計,是否需在合約中另行明確約定?
  • 若甲公司日後未履行年資承接之承諾,勞工有何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本案乙公司結束營運,依法應先行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甲公司願意承接年資固屬有利於勞工之安排,但前提是必須有明確且完善之書面約定,否則一旦甲公司日後反悔,勞工將面臨既未取得乙公司資遣費、又無法向甲公司主張年資併計之窘境。

就現有合約條款而言,雖已載明甲方同意承認乙方任職期間之年資,但建議進一步具體化。首先,應明確載明年資起算日(即最初受僱於乙公司之日期),以避免日後就年資起算點產生爭議。其次,關於資遣費計算,應明確約定係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按併計後之總年資計算,並載明計算基準之平均工資應以離職時之薪資為準。第三,特別休假部分,應明確約定依併計年資之總年資計算特休天數,且不因轉任甲公司而重新起算。

此外,建議合約中增列違約條款,約定若甲公司未依合約承認年資併計,應負擔違約金或賠償責任,金額至少應涵蓋原應由乙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數額。同時,建議要求乙公司作為合約之連帶保證人,或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三方合約,以強化合約之履行保障。勞工亦可要求將合約進行公證,以增強其法律效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法乙公司結束營運時應先結清資遣費,若勞工同意免領資遣費而由甲公司承接年資,必須簽訂完善之書面合約,明確約定年資起算日、資遣費計算方式、特休天數延續及違約責任,方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1. 在合約中明確載明年資起算日為最初受僱於乙公司之日期,例如:「丙方之年資自○年○月○日起算」。
  2. 增列資遣費計算之具體條款,載明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以併計年資計算,平均工資以離職時之薪資為準。
  3. 明確約定特別休假依併計後之總年資計算天數,並載明當年度已累積之特休天數不因轉任而消滅。
  4. 增列違約條款,約定甲方若未履行年資承接之承諾,應給付相當於原資遣費金額之違約金。
  5. 建議簽訂甲、乙、丙三方合約,由乙公司對甲公司之年資承接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6. 合約簽署後,可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以強化法律效力。
  7.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審閱合約條款,確認各項約定之完整性與合法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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