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兩天離職 公司不給薪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到某公司上班兩天後,因覺得工作不適合而決定離職。公司以曠職為由拒絕給付兩天之薪資。當事人將公司制服放置於店外歸還,但公司主張未收到歸還之物品。此外,公司威脅要散佈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聲稱要找當事人之親友麻煩。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有權請求兩天工作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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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僅上班兩天即離職,雇主得否以曠職為由拒絕給付已工作日數之薪資?
  • 公司物品歸還方式是否影響勞工之工資請求權?
  • 公司威脅散佈當事人個人資料並騷擾其親友,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構成刑事犯罪?
  • 勞工未依勞基法預告期間離職,雇主得否據此主張損害賠償或拒付薪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薪資給付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即使當事人僅工作兩天即離職,雇主仍有義務給付該兩天之工資。公司以「曠職」為由拒付薪水,在法律上並不合理,因曠職僅指勞工無正當理由未到勤之行為,而非離職後未繼續上班。當事人既已表達離職意思,離職後未再出勤並非曠職。且依實務見解,即便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逕行離職,雇主得主張之權利僅為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而非拒絕給付已提供勞務之工資。工資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自獨立,雇主不得以一方之主張抵銷他方。

關於制服歸還問題,公司物品之歸還義務與薪資給付義務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雇主不得以勞工未歸還物品為由拒付薪資。若公司主張未收到歸還之制服,應另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不得據此扣減工資。

至於公司威脅散佈個人資料之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公司將勞工個資用於騷擾或威脅用途,顯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違反個資法規定。此外,公司威脅要找當事人親友麻煩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應保留相關威脅之證據,必要時得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不論以曠職或未歸還物品為由,均不得拒絕給付勞工已工作兩天之薪資。公司威脅散佈個人資料之行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恐嚇罪。

  1. 保留與公司之間所有通訊紀錄,尤其是公司威脅散佈個資及找親友麻煩之訊息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以存證信函正式向公司請求給付兩天工作之薪資,並限期回覆。
  3. 若公司仍拒絕給付,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針對公司威脅散佈個資之行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恐嚇危害安全罪)。
  5. 若公司確實散佈個人資料,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個資法,並得依個資法第29條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6. 關於制服歸還爭議,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前往領取或安排合理之歸還方式,以免衍生不必要之糾紛。
  7. 日後求職應注意保留出勤紀錄及契約文件,離職時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雇主,避免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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