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符合勞基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超商工讀生,任職未滿三個月且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當事人欲離職,但雇主口頭規定離職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將繼續排班並以「損失」為由扣發當月薪水。當事人詢問工讀生是否受勞基法保障、離職是否當天生效,以及雇主上述扣薪行為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 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是否影響勞動關係之成立與勞基法之適用?
  • 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離職,是否須遵守預告期間規定?
  • 雇主以員工未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為由扣發薪資,是否合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為勞工。工讀生屬於部分工時勞工,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契約,只要事實上存在僱傭關係(提供勞務、受雇主指揮監督、領取工資),即應適用勞基法之各項保護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並不影響勞動關係之成立,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口頭約定即可成立。

關於離職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欲終止契約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但特別重要的是,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法律並未規定預告期間,因此當事人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無須提前預告,離職得即時生效。雇主口頭要求提前一個月通知之規定,已超出法律規定,對勞工不生拘束力。

至於扣薪問題,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任意扣發。同法第26條更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以「損失」為由扣發已工作之薪資,已明顯違反上述強制規定。即便勞工確有未遵守預告期間之情事(本案工作未滿三個月無此問題),雇主亦僅得另行主張損害賠償,不得逕自扣薪。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8條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工讀生同樣適用勞基法保障,不因未簽書面契約而受影響。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離職無須預告期間,雇主不得以未提前通知為由扣發薪資,此舉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

  1. 明確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雇主表達離職意思,並保留通知紀錄作為證據。
  2. 若雇主扣發已工作之薪資,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將面臨行政裁罰。
  3. 同時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
  4. 確認雇主是否有依法為當事人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若未投保亦可一併檢舉。
  5. 保存工作排班紀錄、打卡紀錄或出勤證明,作為計算應領工資之依據。
  6. 建議未來求職時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確約定工資、工時及各項勞動條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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