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累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補習班業者,員工到職約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提出離職並主張應有累積兩個年度共計24天的未休特休假(今年度14天加上去年度10天),要求以每日1,000元折算工資共24,000元。該補習班為週休二日制,每週工時未超過40小時,過去未特別處理特休假事宜。業者詢問特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累積,抑或應逐年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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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特別休假是否得跨年度累積,抑或應於各年度終結時分別結算?
  • 雇主過去未告知或安排特休假,是否影響勞工之特休權利?
  • 員工離職時未休畢之特休假應如何折算工資?折算標準為何?
  • 前年度(106、107年)之未休特休假權利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條第5項則規定,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時將勞工未休之特休日數所應發給之工資,併同其他應發工資一併結清。換言之,特休假原則上應以年度為單位結算,每年度終了時未休畢者即應折算工資給付。

惟依同法第38條第4項但書,經勞雇雙方協議,得將當年度未休完之特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次一年度屆期仍未休者,雇主即應折算工資。因此,特休假並非無限累積,最多僅得遞延一個年度。本案員工主張累積兩個年度(108年度及109年度)之特休假共24天,若雇主確實未曾與員工協議遞延,則108年度之10天特休假應於該年度終了時即已結算折算工資,不應再累積至離職時一併主張。

然而,本案特殊之處在於雇主過去從未告知或安排特休假,亦未進行年度結算。依勞動部函釋見解,特休假之排定權利屬於勞工,雇主不得以未告知為由免除給付義務。因此,雇主過去未結算之特休假工資仍應給付,但其計算應以各年度個別結算為原則。就折算工資之標準,應依勞工未休畢特休假當年度之「一日工資」計算,而非單純以請假扣款金額為準。建議雇主詳細核算各年度應發給之未休特休假工資,並注意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特休假原則上應按年度結算,不得無限跨年累積。雇主過去未告知或安排特休假並不免除其給付未休特休假工資之義務,但應按各年度個別計算,而非一次累積主張。折算標準應以各年度之一日工資為基準。

  1. 立即盤點該員工自到職以來各年度之特休假天數及實際休假狀況,逐年計算應發給之未休特休假工資。
  2. 確認折算工資之標準應以勞工各年度之「一日工資」(即月薪除以30)為準,而非以請假扣款金額計算。
  3. 與離職員工協商具體金額,若雙方對金額有爭議,可請求當地勞工局協助調解。
  4. 未來應建立完善之特休假管理制度,每年度主動告知員工特休假天數並書面記錄。
  5. 於每年度終了時結算未休特休假工資,或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避免累積爭議。
  6. 建議製作員工出勤紀錄及特休假使用紀錄表,依法保存五年以備查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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