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於某飲料店打工,雇主聲稱試用期不付薪水,且需通過考核才給予全薪,否則一律僅給半薪。當事人領到的時薪僅約70多元,明顯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時薪。目前當事人已離職並取得部分薪資,但雇主拒絕給付剩餘應得之薪資差額。當事人手中無打工時數之書面證據,僅知店內有監視器可能錄到工作畫面,想了解是否可以進行調解追回薪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試用期間雇主是否仍須依法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
- 雇主以考核未通過為由僅給半薪,時薪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 勞工在缺乏工時紀錄之情況下,是否仍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監視器畫面是否可作為證明工時之證據?雇主有無保存出勤紀錄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之特別規定,試用期間之勞工與正式員工同樣適用勞基法之所有保障。依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以試用期為由不付薪水或僅給予低於基本工資之半薪,已明確違反此強制規定。當事人所述時薪僅70多元,遠低於現行法定基本工資時薪標準,雇主之行為構成違法。
關於缺乏工時證據之問題,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之記載義務在雇主而非勞工,若雇主未依法保存出勤紀錄,除面臨行政罰鍰外,在訴訟中將承擔舉證不利之風險。最高法院見解認為,雇主若未依法備置出勤紀錄,對於勞工主張之工時應負舉證責任,不得以勞工無法舉證為由拒絕給付。
即使當事人手中無直接之工時證據,仍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得要求雇主提出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此外,店內監視器畫面雖非正式出勤紀錄,但可作為輔助證據。當事人亦可蒐集其他間接證據,如同事證詞、排班表照片、通訊紀錄中提及上班時間之訊息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工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程序簡便且免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試用期勞工受勞基法完整保障,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僅給付70多元時薪明確違法。即使勞工缺乏工時紀錄,仍可申請勞資調解,因出勤紀錄之保存義務在雇主。當事人有權追回薪資差額。
- 盡快向飲料店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薪資差額之給付。
- 蒐集所有可能之間接證據:與雇主之對話紀錄、已收到薪資之匯款紀錄、排班表照片等。
- 若有同事知悉工作時數,可請其作為調解或訴訟之證人。
- 在調解程序中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如雇主無法提供,對雇主不利。
- 同時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基本工資規定及未置備出勤紀錄,促使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
-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程序簡便且訴訟費用低廉。
- 注意薪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民法第126條),應在時效內儘速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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