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上班期間在工作場所不慎將一整鍋熱紅茶潑灑於自身,導致雙下肢二度燒傷,佔體表面積3%,目前醫藥費已達2萬元,後續尚有雷射及除疤費用。當事人約兩週無法上班,但雇主急著要求其回去上班。經查雇主並未投保勞保(公司超過五人以上),亦未投保其他意外險。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工作中發生燙傷事故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雇主應負何種補償責任?
- 雇主僱用超過五人卻未投保勞保,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勞工因職災無法工作期間,雇主得否要求提前復工?
- 後續雷射及除疤費用是否屬於職災補償範圍?
- 雇主拒絕賠償時,勞工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職災醫療期間不得解僱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規定(五人以上事業單位)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投保之罰則及損害賠償責任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雇主防止危害之義務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3條 —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於工作場所、上班時間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燙傷事故,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無過失之職災補償責任,不論事故是否可歸責於雇主。補償範圍包含:第一款之必要醫療費用(包含掛號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等),以及第二款之原領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後續之雷射及除疤費用,若經醫師認定為必要之醫療處置,亦屬補償範圍。
雇主僱用勞工超過五人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投保勞保,已違反強制投保規定。依同條例第72條,除處以罰鍰外,若勞工因此未能請領保險給付,雇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勞工原可請領之保險給付金額。換言之,原本可由勞保支付之職災醫療給付及傷病給付,現在全部須由雇主自行負擔。
此外,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受到特別保護。依勞基法第13條,雇主不得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予以解僱。雇主催促當事人提前復工之行為,若未經醫師評估同意,可能違反對勞工之保護義務。當事人應取得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建議休養期間,作為無法工作之證明。除勞基法之職災補償外,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及未來可能之後遺症治療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之無過失責任。雇主未投保勞保,須自行負擔原應由勞保給付之金額,且面臨行政罰鍰。雇主不得於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勞工或強制復工。
- 立即至醫院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建議休養期間、後續治療計畫。
-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包含門診、住院、藥品、復健等費用。
-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包含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
- 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投保勞保,並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 如雇主拒絕賠償,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不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職災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
- 在傷勢未痊癒前切勿貿然復工,以免影響後續求償權益及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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