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工作場所燙傷,雇主沒有勞保,該如何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上班期間在工作場所不慎將一整鍋熱紅茶潑灑於自身,導致雙下肢二度燒傷,佔體表面積3%,目前醫藥費已達2萬元,後續尚有雷射及除疤費用。當事人約兩週無法上班,但雇主急著要求其回去上班。經查雇主並未投保勞保(公司超過五人以上),亦未投保其他意外險。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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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工作中發生燙傷事故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雇主應負何種補償責任?
  • 雇主僱用超過五人卻未投保勞保,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勞工因職災無法工作期間,雇主得否要求提前復工?
  • 後續雷射及除疤費用是否屬於職災補償範圍?
  • 雇主拒絕賠償時,勞工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於工作場所、上班時間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燙傷事故,屬於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無過失之職災補償責任,不論事故是否可歸責於雇主。補償範圍包含:第一款之必要醫療費用(包含掛號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等),以及第二款之原領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後續之雷射及除疤費用,若經醫師認定為必要之醫療處置,亦屬補償範圍。

雇主僱用勞工超過五人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投保勞保,已違反強制投保規定。依同條例第72條,除處以罰鍰外,若勞工因此未能請領保險給付,雇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勞工原可請領之保險給付金額。換言之,原本可由勞保支付之職災醫療給付及傷病給付,現在全部須由雇主自行負擔。

此外,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受到特別保護。依勞基法第13條,雇主不得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予以解僱。雇主催促當事人提前復工之行為,若未經醫師評估同意,可能違反對勞工之保護義務。當事人應取得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建議休養期間,作為無法工作之證明。除勞基法之職災補償外,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及未來可能之後遺症治療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之無過失責任。雇主未投保勞保,須自行負擔原應由勞保給付之金額,且面臨行政罰鍰。雇主不得於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勞工或強制復工。

  1. 立即至醫院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建議休養期間、後續治療計畫。
  2.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包含門診、住院、藥品、復健等費用。
  3.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包含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
  4. 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投保勞保,並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5. 如雇主拒絕賠償,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 調解不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職災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
  7. 在傷勢未痊癒前切勿貿然復工,以免影響後續求償權益及自身健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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