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電競選手,去年10月與隊友和某公司(下稱A公司)簽訂一年合約,月薪2萬並提供住宿。因春季賽未晉級,A公司於6月3日告知選手放無薪假至下一賽季,此為第二次臨時宣布無薪假。選手們表示不願繼續配合,A公司遂宣布解散隊伍,選手於6月14日搬離宿舍。之後當事人受另一公司(下稱B公司)邀請擔任候補並簽約上場參賽,A公司老闆透過直播發現後,致電B公司主張當事人身上仍有合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公司宣布解散隊伍並要求搬離宿舍,是否構成雇主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 雖未簽署書面解約文件,當事人與A公司之勞動契約是否已實質終止?
- A公司二次臨時告知無薪假且合約未載明相關約定,是否構成違法?
- 當事人與B公司簽約是否構成違約?A公司得否主張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A公司宣布「解散」是否等同終止勞動契約。從客觀事實觀察,A公司不僅宣布解散隊伍,更要求選手搬離宿舍(宿舍為契約附隨之給付),並停止支付薪資。此等行為已明確表示A公司無意繼續履行勞動契約義務,應認定為雇主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雖未簽署書面解約文件,但勞動契約之終止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或以行為表示均可生效。
關於無薪假問題,依勞動部函釋,無薪假(減班休息)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不得由雇主片面實施。A公司於合約中未載明無比賽期間不給付薪資之約定,卻二度臨時通知選手放無薪假,此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就A公司主張合約仍有效一事,基於前述分析,A公司已透過解散隊伍之行為終止契約,事後再主張合約存在,有違誠信原則及禁反言法理。當事人有充分立場抗辯合約已終止,其與B公司之簽約並不構成違約。即使法院認定合約尚未正式終止,A公司二度違法實施無薪假之行為,亦賦予當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正當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A公司宣布解散並要求搬離宿舍,應認定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合約已實質終止。二度無預警放無薪假違反勞基法,當事人有權依法終止契約。與B公司簽約不構成違約,當事人有充分法律立場抗辯。
- 蒐集A公司宣布解散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群組訊息、搬離宿舍之時間證明等。
- 保留A公司二次通知無薪假之相關訊息或通知文件。
- 確認與A公司之合約副本內容,釐清合約條款是否有競業禁止或排他性約定。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A公司,主張契約已於解散時終止,或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 若A公司提起訴訟,積極應訴並提出雇主違法在先之抗辯及反訴請求資遣費。
- 通知B公司相關情況,確認與B公司之合約條款已妥善約定。
- 立即諮詢專業勞動法或運動法律師,擬定完整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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