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面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任職於某公司,年資約10年8個月,即將於7月29日面臨公司之資遣面談。當事人關心面談當天應準備之文件及應爭取之權利,並詢問是否可進行錄音。當事人同時擔憂兩種情境:若公司於面談當日告知7月31日為最後上班日(僅給予2天預告期間),以及若公司要求簽署一般「離職書」而非「非自願離職書」時,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任職逾10年之勞工,雇主資遣時應給予多長之預告期間?僅給予2天是否合法?
  • 資遣面談時勞工可否進行錄音?是否需事先告知雇主?
  • 雇主要求勞工簽署一般「離職書」而非「非自願離職書」,勞工可否拒絕?對權益有何影響?
  • 年資逾10年之資遣費應如何計算?勞工退休金新舊制有何差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預告期間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雇主應於30日前預告。當事人年資逾10年,雇主依法應給予30日之預告期間。若公司於7月29日面談告知7月31日為最後上班日,僅給予2天預告,嚴重違反法定預告期間。依同條第3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換言之,公司須額外給付28天之預告工資。

就錄音問題,依實務見解,對話當事人自行錄音並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亦肯認,對話之一方當事人錄音,並非「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不構成犯罪。因此,當事人於資遣面談時自行錄音,無需事先告知對方,且錄音內容得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但基於誠信,建議告知以降低日後爭議。

最重要的是,若公司要求簽署一般「離職書」而非「非自願離職書」,當事人應堅決拒絕。依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攸關勞工能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請領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每月為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以及資遣費之請求。若簽署一般離職書,將被認定為自願離職,喪失上述權益。資遣費之計算,因當事人自2014年11月起任職,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當事人年資逾10年,資遣費上限為6個月平均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年資逾10年,雇主資遣應給予30日預告期間、依法計算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面談時可自行錄音留證,切勿簽署一般離職書以保障失業給付及資遣費請求權。

  1. 面談前備妥文件:勞動契約、歷月薪資單、加班紀錄、勞保投保明細(可至勞保局線上查詢)及勞退金專戶資料。
  2. 面談時全程錄音,記錄公司資遣之理由、預定離職日期、資遣費計算方式等關鍵內容。
  3. 堅持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絕不簽署一般「離職書」或「自願離職同意書」。
  4. 確認資遣費之計算:以當事人之平均工資乘以年資計算,新制上限為6個月平均工資;若面談當日告知2天後離職,另應爭取28天之預告工資。
  5. 確認預告期間內之謀職假權益: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預告期間得請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資照給。
  6. 面談後若權益未獲保障,立即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離職後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