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時薪制計時人員,因與雇主發生糾紛,於7月24日通知欲離職,但7月25日排有班次卻未出勤,遭雇主認定為曠職。雇主表示連續曠職三日將予以解雇,並依公司內部條約對曠職日進行扣薪處分。然而,當事人表示從未看過該公司條約,亦未簽名同意。雇主另以民法第184條通知當事人,主張因曠職所造成之損失可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依未經勞工簽署同意之公司內部條約進行扣薪,是否有法律效力?
- 時薪制勞工曠職時,雇主得扣除之薪資上限為何?可否倒扣已出勤日之薪資?
- 勞工通知離職後隔日未出勤,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2條之連續曠職三日?
- 雇主得否依民法第184條向曠職之勞工請求損害賠償?其舉證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公司內部條約之效力而言,勞動條件之約定應以勞動契約為依據。當事人表示從未看過該公司條約亦未簽名,則該條約之拘束力存有疑義。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或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即使工作規則已依法核備公告,其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以未經勞工同意之內部條約作為額外扣薪之依據,已逾越法令允許之範圍。
就曠職扣薪之範圍,時薪制勞工係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工資,曠職日既未提供勞務,雇主本即無給付該日工資之義務,此為「不工作、不給薪」之原則,並非「扣薪」。但雇主不得以曠職為由,額外從已出勤之工作日薪資中倒扣,此種做法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所謂扣薪處分,若非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所明定,雇主不得片面為之。
至於雇主引用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此為侵權行為之一般規定。雇主若認為當事人曠職造成營業損失,依法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1)當事人有不法行為、(2)雇主受有具體損害、(3)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實務上,雇主要證明因單一勞工一日曠職而受有具體損害殊非容易。且即使雇主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不得逕自從薪資中扣除。另須注意,當事人於7月24日通知離職、25日未出勤,僅曠職一日,尚不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解雇要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依未經勞工簽署之公司條約進行倒扣薪資,於法無據。時薪制勞工曠職日僅得不給付當日工資,不得額外從已出勤日之薪資中扣除。雇主如認受有損害,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舉證求償,而非自行從薪資扣除。
- 要求雇主提供完整薪資明細,確認遭扣除之金額及項目,並保留相關紀錄。
- 若薪資確遭不當扣除,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返還遭不當扣除之薪資。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如7月24日離職通知之訊息截圖),證明已告知離職之事實。
- 若雇主以民法第184條提出損害賠償之主張,不必過度擔心,雇主須自行舉證具體損害及因果關係。
- 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因雇主違法扣薪而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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