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契約,但資方未付薪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今年五月四日至某水電公司任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面試時口頭約定每月十日發薪。六月第一次發薪時雇主即遲延至六月十六日方給付。雙方其後口頭約定若下月仍未準時發薪,當事人將不前往指定工地上班。然而至今雇主仍積欠薪資未付,甚至透過LINE明確表示有錢也不會先匯款。當事人想了解可否單方面解除被投保之勞健保,日後自行加入水電公會投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是否影響勞動關係之成立及勞工權益之保障?
  • 雇主積欠工資且明確表示不願給付,勞工得採取何種法律救濟?
  • 勞工可否單方面解除被雇主投保之勞健保?
  • LINE對話紀錄可否作為雇主積欠工資之證據?
  • 勞工離職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之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雖未簽訂書面契約,但當事人既已受雇主指揮於指定工地提供勞務,雙方勞動關係即已成立,當事人享有勞基法所保障之一切權利。雇主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已違反勞基法第23條定期給付之規定;更以LINE表示有錢也不付,顯屬惡意積欠工資,違反第22條全額給付之規定。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事人行使此權利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尚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而積欠之工資亦不因契約終止而消滅,當事人得一併追討。LINE對話紀錄在法律上可作為電磁紀錄之書證,具有證據能力,尤其雇主明確表示不付款之對話,更是有力之證據。

關於勞健保退保問題,勞工不能單方面要求退出由雇主投保之勞健保,退保須由投保單位(雇主)辦理。但當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後,雇主即有義務辦理退保。離職後若未立即受僱於其他公司,可向所屬職業工會(如水電工會)申請加入,透過工會投保勞保及健保,以維持社會保險之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簽書面契約不影響勞動關係之成立。雇主惡意積欠工資,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積欠工資。離職後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

  1. 完整保存所有LINE對話紀錄,特別是雇主表示不願付款之訊息,並截圖備份存證。
  2. 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載明積欠工資金額及請求給付期限。
  3.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3條工資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第27條限期令雇主給付。
  4. 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遲延利息。
  5. 離職生效後,儘速向水電相關職業工會申請加入,透過工會辦理勞保及健保投保,避免社會保險中斷。
  6. 如調解不成立,積欠工資金額若在五十萬元以下,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程序簡便迅速。
  7. 整理任職期間之工時紀錄、工地出勤證明等,以佐證勞動關係存在及應領工資之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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