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期間門禁卡遭同事擅自刪除,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某月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期間因需返回公司領取私人物品,卻發現門禁卡已無法使用。經詢問後確認,公司內部規定並無要求留職停薪員工應取消門禁卡權限之規範,管理處主管與人資部門均表示不知門禁卡失效之原因。事後調查發現,係一名與當事人先前有工作糾紛之資訊部門人員,擅自刪除了當事人之門禁卡權限。當事人欲瞭解該資訊人員之行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以及可否對其提出法律追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資訊人員未經授權擅自刪除留停員工門禁卡權限,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 該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對該資訊人員求償?
  • 雇主對於員工間之霸凌行為是否負有防治義務與連帶責任?
  • 育嬰留停員工之權益是否受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特別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職場霸凌之認定而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1及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或職務地位之優勢,持續對他人進行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等行為,致損害被害人之人格尊嚴、身心健康或工作表現。本案資訊人員擅自刪除當事人門禁卡權限,若確係出於與先前工作糾紛相關之報復動機,且造成當事人無法正常進入公司領取私人物品之實質妨礙,其行為雖屬單一事件而非「持續性」行為,但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場不法侵害之態樣之一。惟實務上職場霸凌之認定多著重於行為之持續性與系統性,單一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霸凌,仍須視個案情節綜合判斷。

在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資訊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系統管理權限,在未獲公司授權之情況下,擅自刪除當事人之門禁卡權限資料(屬電磁紀錄之變更),且已造成當事人無法進入公司之實際損害,有可能構成該條之犯罪。惟須注意,若該資訊人員主張其係基於職務上之判斷而為之(例如安全管理考量),則其是否構成「無故」即有爭議。此外,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則需以行為人係「入侵」他人電腦為要件,本案資訊人員係操作其有權限管理之公司系統,故較難成立第358條之罪。

在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主張該資訊人員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可能包含因無法進入公司所生之額外交通費、時間損失等財產上損害,以及因被針對排擠所受之精神痛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1,雇主對於職場不法侵害負有預防及處理之義務,若公司未建立完善之申訴及調查機制,或於知悉後未妥善處理,當事人亦得向公司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另就育嬰留停保護而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予以不利之處分。若能證明門禁卡遭刪除與當事人申請育嬰留停存在因果關係(例如該資訊人員曾表達對當事人請育嬰假之不滿),當事人更可援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保護規定強化其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資訊人員未經授權擅自刪除門禁卡權限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變更電磁紀錄罪及民法侵權行為,亦屬職場不法侵害之態樣。是否構成職場霸凌則需視行為之持續性與動機綜合判斷。

  1. 向公司正式申訴:以書面向人資部門或公司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提出正式申訴,要求公司啟動調查程序並恢復門禁卡權限。
  2. 保全相關證據:保存門禁卡失效之紀錄、與管理處主管及人資之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截圖)、公司確認無相關規定之書面回覆,以及查出係該資訊人員所為之調查結果。
  3. 確認行為動機:蒐集該資訊人員與當事人先前工作糾紛之相關證據,以佐證其刪除門禁卡係出於報復動機而非職務行為。
  4. 評估提起刑事告訴:備妥證據後,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對該資訊人員提出刑法第359條之刑事告訴。
  5. 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就因門禁卡失效所受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該資訊人員求償。
  6. 向勞工局申訴:若公司未善盡職場霸凌防治義務,可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7.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刑事、民事及勞動法等多重法律領域,建議委請律師全面評估,擬定最有利之法律行動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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