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出事故 公司要求員工負全責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上班期間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司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任意車體險或第三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後,公司要求當事人全額賠償公司車輛之損壞費用,並主張對方車輛之損害亦應由當事人全額負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公司車發生事故,對第三人之損害,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車輛之損壞,員工是否須全額賠償?損害分擔比例應如何認定?
  • 公司未投保任意險(車體險及第三人責任險),此風險管理決策之不利益應由何方承擔?
  • 員工過失程度對損害賠償責任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層面之賠償問題:一為對第三人(對方車輛)之損害賠償,二為公司車輛本身之損壞賠償。兩者之法律適用有所不同。

就對第三人之損害而言,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於上班期間駕駛公司車輛,屬於「執行職務」之範疇,因此對於第三人之損害,公司應與當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得將全部責任推卸予員工。即使公司先行對第三人賠償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得向受僱人行使求償權,但求償範圍仍應考量員工之過失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非得全額求償。

就公司車輛之損壞而言,須視員工之過失程度而定。若員工係因重大過失(如酒駕、嚴重超速、闖紅燈等)導致事故,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或勞動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員工僅為一般過失或輕過失,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損害分擔」之法理。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指出,僱用人令受僱人使用其所有之車輛執行職務,車輛之折舊及因使用所生之風險,本應由僱用人承擔,不得因受僱人有輕過失即令其全額賠償。

此外,公司僅投保強制險而未投保任意車體險及第三人責任險,此一保險決策之風險應由公司自行承擔。公司身為車輛所有人,有義務為其營業用車投保適當之保險以分散風險,不能將未投保之不利益轉嫁由員工承擔。勞基法第26條亦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即使員工確有賠償義務,雇主亦不得逕自薪資中扣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不得要求員工全額賠償事故損失。對第三人之損害,公司依民法第188條應負連帶責任;公司車輛之損壞,應依員工過失程度按比例分擔,公司未投保任意險之風險應自行承受。

  1. 先取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報告,確認雙方肇事責任比例,作為後續協商之依據。
  2. 釐清自身在事故中之過失程度(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或輕過失),不同程度之過失將影響損害分擔比例。
  3. 以書面向公司表明:對第三人之損害公司應負連帶責任,不得全數轉嫁;公司車之損壞應按過失比例分擔。
  4. 切勿在壓力下簽署任何全額賠償同意書或承諾書,簽署前應先諮詢律師。
  5. 注意公司不得自薪資中預扣賠償金額(勞基法第26條),若遭扣薪應立即向勞工局申訴。
  6. 若公司堅持全額求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裁定合理之分擔比例。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針對事故具體情形評估合理之賠償責任範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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