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於某月達成業績目標100萬元,依公司規定每位員工應可分得約14,000元之業績獎金。然而,公司近期遭政府稽查,「可能」面臨100萬元之罰款。雇主以可能被罰款為由,扣留全體員工一半之業績獎金作為懲罰,聲稱待事後確認未被罰款時才會歸還另一半獎金。當事人質疑此作法是否合理合法,並希望了解是否可循法律途徑維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以「可能」被政府罰款為由扣留員工業績獎金,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
- 業績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
- 雇主以扣留獎金方式作為對員工之「懲罰」,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
- 公司遭政府罰款之行政責任,是否得轉嫁由員工承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需釐清業績獎金之法律性質。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本案中,業績獎金係以員工達成業績目標為條件而發給,具有「勞務對價性」;且公司設有明確之發放標準(業績達標即發放),具有「經常性」。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指出,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有經常性,即屬工資範疇。因此,本案之業績獎金應認定為勞基法所定之工資。
業績獎金既屬工資,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以可能被政府罰款為由扣留一半獎金,已違反全額給付原則。更重要的是,勞基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係指在損害尚未確定發生前,雇主先行扣留工資以備抵充。本案雇主係基於「可能」被罰款之不確定事由而扣留獎金,正屬典型之「預扣」行為,明顯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
此外,政府對公司之行政罰款係針對公司之違規行為所課予之處罰,屬公司自身之行政責任,與員工之勞務提供無直接因果關係。公司不得將其遭受之行政處罰轉嫁由員工承擔,更不得以此為由扣減員工之工資或獎金。雇主所稱之「懲罰」亦無法律依據,勞基法並未賦予雇主對員工施以罰金處分之權限,除非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合法之懲戒規定,且該懲戒與員工個人之違規行為直接相關。
綜上所述,雇主之行為同時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依第79條規定,違反第22條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6條者亦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因此受有損害,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可能」被政府罰款為由扣留員工業績獎金,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及第26條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政府罰款屬公司自身之行政責任,不得轉嫁由員工承擔。
- 先確認公司內部是否有業績獎金發放之書面規定(如員工手冊、薪資辦法等),蒐集業績達標之相關證據。
- 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正式要求全額給付業績獎金,明確引用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
- 聯合其他受影響之同事共同向公司反映,增強協商力量。
- 若公司拒絕全額給付,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補發被扣留之業績獎金。
- 保留所有薪資單、業績報表、公司公告及與主管之溝通紀錄,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之證據。
- 若公司持續拒絕給付,得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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