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認為我不做了就把我辭職可以這樣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工作表現尚可之情況下,因請假日多為假日而遭雇主不滿。當事人向雇主表示「如果認為做得不好可以找人頂替」,但並未表示離職之意思。雇主隨即告知當事人不用再來上班,次月直接來領薪水即可。領薪時,雇主以當事人說「找人頂替」即認定其自願離職,未給付資遣費。此外,雇主亦未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致當事人無法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失業補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表示「可以找人頂替」是否構成離職之意思表示?雇主據此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構成違法解僱?
  • 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員工遭違法解僱後,得請求雇主給付哪些款項?
  • 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致員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員工得否向雇主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之言語是否構成離職之意思表示。依民法意思表示之法理,離職屬於終止勞動契約之重大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須明確且具終局性。當事人表示「如果認為我做得不好可以找人頂替」,此語在文義上為一種假設性、條件式之陳述,並非「我要離職」之明確表達。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判決指出,離職之意思表示應以勞工有確定離去之真意為要件,不得僅憑隻字片語即推認勞工有離職之意思。

雇主據此片面認定當事人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實質上係雇主主動解僱行為。依勞基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不得任意為之。本案中,雇主並未主張任何法定解僱事由,僅因對員工請假方式不滿而片面終止契約,已構成違法解僱。違法解僱之法律效果,勞工得選擇主張:(一)解僱無效,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並給付解僱期間之工資;或(二)接受終止契約之效果,但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關於就業保險未投保之問題,依就業保險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雇主應為其投保就業保險。雇主未依法投保,依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此無法請領之保險給付,應由雇主賠償。換言之,當事人本可因非自願離職而請領之失業給付,因雇主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之損失,得向雇主請求賠償。此外,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及勞工保險,亦將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向雇主主張之權利包括: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片面認定員工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構成違法解僱,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另應賠償員工因此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

  1. 保留與雇主之所有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等),證明自己並未明確表示離職意思,而係雇主主動終止契約。
  2. 以存證信函向雇主正式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3.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違法解僱並請求上述各項權益。
  4. 同時向勞工局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就業保險及勞工保險,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5. 就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於調解時一併主張賠償。
  6.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損害賠償,勞動訴訟裁判費較低且可申請法律扶助。
  7. 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取得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