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飯店,公司近期告知將全面轉型為防疫旅館,並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當事人不願意在防疫旅館環境中工作,擔心傳染病感染風險,希望了解是否可以拒絕簽署同意書並請求公司資遣。此外,當事人亦關心在員工不簽署同意書之情況下,公司是否仍可順利申請轉型為防疫旅館,以及是否必須取得全部員工同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飯店全面轉型為防疫旅館,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之資遣事由?
- 工作環境增加傳染病風險,是否屬於勞動條件之重大不利變更,員工得否據此主張終止契約?
- 公司申請轉型為防疫旅館,是否必須取得全體員工之同意?
- 員工拒絕簽署同意書後,公司若逕行轉型,員工可循何種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含業務性質變更)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 — 雇主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義務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之定義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制資遣費計算
四、法律分析
飯店全面轉型為防疫旅館,在法律上涉及多層面之分析。首先,就「業務性質變更」而言,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飯店從一般旅宿業轉型為防疫旅館,其營運模式、服務對象、工作流程及風險環境均產生根本性變化,應可認定為「業務性質變更」。若公司因轉型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其他適當職缺可安置員工,即構成合法資遣事由。
其次,從勞動條件變更之角度觀之,防疫旅館之工作環境涉及接觸傳染病患或疑似個案之風險,與原本一般飯店服務業之工作條件有重大差異。此種工作環境之變化,屬於勞動條件之重大不利變更。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若以工作環境安全條件遭重大變更為由,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得同時請求資遣費。
關於公司是否需全體員工同意始能轉型之問題,飯店申請成為防疫旅館屬於公司之經營決策,原則上為雇主之經營自主權範圍,不以取得全體員工同意為前提。然而,此一經營決策若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仍須符合勞基法之規定,不得損害勞工權益。員工不簽署同意書,不影響公司申請轉型之效力,但公司應妥善處理不願留任員工之資遣事宜。
此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若公司轉型為防疫旅館後未能提供充分之防護設備與訓練,致員工暴露於傳染病風險中,亦可能構成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情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飯店全面轉型為防疫旅館構成業務性質之重大變更,員工有權拒絕並請求公司依法資遣。公司申請轉型不以取得全體員工同意為必要,但應依法處理不願留任員工之資遣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在公司正式轉型前,以書面向公司表明不同意在防疫旅館環境中工作,並要求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辦理資遣。
- 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後續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 切勿在壓力下自行提出離職或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以免喪失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之權益。
- 若公司拒絕資遣,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合法權益。
- 與其他有相同訴求之同事聯合行動,增強協商力量。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針對個案具體情形擬定最佳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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