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進駐百貨商場之美髮業設計師。近期百貨推出振興折扣活動,公司亦參與其中,活動內容為提供客人折價券於館內配合櫃位使用。然而,公司要求設計師自行吸收折扣差額,例如原本可實抽100元之消費,因活動折扣僅能抽60元,被折減之40元不列入當月業績計算。設計師之薪資結構與抽成及業績獎金密切相關,此一作法直接影響其收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要求員工自行吸收百貨活動折扣差額,是否構成勞基法第22條所禁止之工資不全額給付?
- 雇主片面變更抽成計算方式,是否屬於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
- 折扣活動之商業成本應由雇主或勞工承擔,法律上有何依據?
- 設計師之抽成是否屬於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範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需釐清設計師之抽成是否屬於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設計師之抽成若為其提供勞務之對價,且具有經常性,則應認定為勞基法所定義之工資。實務上,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明確指出,按件計酬之抽成屬工資之一種。
確認抽成屬工資性質後,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片面決定參與百貨折扣活動,該活動之商業成本本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屬於公司之營運決策風險。將折扣成本轉嫁由設計師吸收,導致設計師實際抽成金額減少,形同未全額給付工資,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
此外,公司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變更抽成計算方式,屬於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依勞動契約法理,勞動條件之變更應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不得片面為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8號判決亦指出,雇主片面降低工資計算標準,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主張雇主違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第26條亦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折扣活動之成本非屬勞工應負擔之範疇,公司以此為由扣減抽成,亦有違反第26條精神之嫌。綜上所述,公司之作法已涉及多項勞基法違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要求設計師自行吸收百貨活動折扣差額,構成變相扣薪及片面不利益變更勞動條件,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活動折扣之商業成本應由雇主承擔,不得轉嫁由勞工負擔。
- 蒐集並保存薪資單、抽成明細、活動公告等文件,證明抽成金額確實因活動折扣而被扣減。
- 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反映,要求恢復原有之抽成計算方式,或由公司承擔折扣差額。
- 聯合其他受影響之設計師,共同向公司提出訴求,增加協商力量。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
- 若公司拒絕改善,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補發被扣減之薪資差額。
- 必要時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中設計師之勞動身份(受僱或承攬)及最佳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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