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五月間到職新公司,任職已逾三個月。當事人於勞保局網站查詢個人勞退專戶時,發現雇主僅於到職當月有提撥勞退金至專戶,六月、七月、八月均無提撥紀錄。然而,每月收到之薪資單上均有載明勞退提撥金額。此外,五月份薪資單所載之提撥金額甚至高於專戶實際入帳之金額,顯示即便首月亦有短提撥之情形。當事人考慮先與公司人資溝通,或直接向勞保局檢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按月提繳勞退金至專戶,違反何項法律規定?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薪資單載有提撥金額但實際未提撥,是否構成額外之法律問題(如偽造文書)?
- 勞工應先與公司溝通或直接向主管機關檢舉?兩種方式之利弊為何?
- 勞工得否以雇主未提撥勞退金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三、相關法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提繳比例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 — 雇主應於每月工資發給日提繳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 未依規定提繳之罰鍰及加徵滯納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同條例第19條進一步規定,雇主應於每月工資發給日提繳勞工退休金。本案雇主自六月起連續三個月未提繳勞退金,明顯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
本案更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在薪資單上載明勞退提撥金額,製造已提撥之假象,但實際上並未將款項提繳至專戶。此行為不僅構成勞退條例之違規,更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問題。薪資單屬於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3條提供之書面工資明細,故意登載不實之提撥金額,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適用。此外,五月份實際提撥金額低於薪資單所載金額,亦屬同一問題。
就救濟方式而言,建議先與公司人資溝通,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出,要求公司說明原因並限期補繳。此作法之好處在於保留溝通紀錄作為日後證據,且若係公司會計疏失(而非故意),可較迅速獲得解決。若公司人資未積極回應或拒絕補繳,則應向勞保局檢舉。勞保局受理檢舉後將主動查核並命雇主限期補繳,逾期未繳者加徵滯納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退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雇主未依法提繳勞退金屬於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此為最後手段,建議在公司明確拒絕改善時始考慮行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連續三個月未提撥勞退金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薪資單不實登載提撥金額更加重其違法性。勞工得先行溝通要求補繳,溝通無果則向勞保局檢舉,亦保留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權利。
- 先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映,明確列出未提撥之月份及金額,要求公司限期補繳並說明原因。
- 保存每月薪資單正本及勞保局勞退專戶查詢畫面截圖,作為薪資單所載金額與實際提撥不符之比對證據。
- 定期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個人勞退專戶,持續追蹤後續月份是否已恢復正常提撥。
- 若公司於合理期間內(建議給予兩週)未積極回應或拒絕補繳,立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
- 可同時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補繳短少之勞退金。
- 若公司態度惡劣或另有其他違法情事,保留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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