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有舊制+新制年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同一公司服務共22年,其中7年為勞退舊制年資、15年為勞退新制年資。近日遭公司通知資遣,公司表示將給付舊制7年乘以2個基數(共14個月)之退休金,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同時要求當事人填寫退休申請表。然而公司完全未提及新制年資部分之資遣費。當事人不確定除舊制部分外,是否另可請求新制年資之資遣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案究竟屬於「資遣」或「退休」?兩者之法律效果及計算方式有何不同?
  • 舊制年資部分應依「資遣費」或「退休金」計算?基數應為1個月或2個月?
  • 新制年資15年之資遣費應如何計算?是否受最高六個月之上限?
  • 公司要求填寫「退休申請表」是否影響當事人主張資遣費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須釐清之關鍵問題為:公司此次終止契約之性質究竟為「資遣」或「退休」?兩者之計算方式截然不同。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或年滿55歲且工作15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依公司所述「做滿15年可以領退休金走人不限年齡」,此似為公司之內部規定,與勞基法之法定退休條件不盡相同。若當事人不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則公司不得逕行要求其退休。

若本案性質為「資遣」,舊制年資應依勞基法第17條計算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故7年舊制年資之資遣費為7個月平均工資(而非公司所稱之14個基數)。公司所稱之「2個基數」實為退休金之計算方式(勞基法第55條),並非資遣費之計算標準。新制年資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15年新制年資計算為7.5個月,但因上限為六個月,故新制資遣費為6個月平均工資。兩者合計,當事人應可領取13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若本案性質為「退休」,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退休金,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7年即14個基數,每一基數等於一個月平均工資,故為14個月。但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已按月提撥至個人勞退專戶,由勞保局管理,屆滿60歲始得請領,不因退休而由公司另行發給。因此,若以退休方式處理,當事人可從公司取得14個月(舊制退休金),但新制部分需待年滿60歲才能領取專戶內之退休金。

需特別注意的是,公司要求填寫「退休申請表」可能意在將本案定性為退休而非資遣。建議當事人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並比較「以資遣處理」與「以退休處理」哪個方案對自己較為有利。若當事人不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而公司逕行資遣,則應主張依資遣費方式計算。此外,無論以何種方式離職,當事人均應確認公司是否已足額提撥新制勞退至個人專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為資遣,當事人可領取舊制7個月加新制6個月共13個月之資遣費。若為退休,舊制部分為14個月退休金,新制部分已在專戶中待60歲領取。公司將資遣與退休混淆處理,當事人應釐清性質後再簽署文件。

  1. 在簽署任何退休申請表或離職文件前,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之退休要件。
  2. 向公司明確詢問本次終止契約之法律性質為資遣或退休,並要求書面說明。
  3. 至勞保局網站或臨櫃查詢個人勞退新制專戶之歷年提撥明細,確認15年新制年資期間公司是否足額提撥。
  4. 比較資遣與退休兩種方案之金額差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方案。
  5. 若選擇以資遣方式離職,確保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6. 保留所有與公司之溝通紀錄、資遣通知、薪資單等文件作為證據。
  7.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律師或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協助計算正確之資遣費或退休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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