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故意不幫自己加保勞健保,以此要脅公司賠償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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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小型公司(約十人規模)於六月間聘僱一名新任財務會計,公司勞健保業務向來由會計負責辦理。新任會計到職時表示其勞健保仍投保於工會且尚未到期,待到期後再轉回公司。然而任職約兩個月後,公司因該員工情緒控管及人際相處問題決定資遣,此時方發現該會計自到職迄今均未將自己的勞健保轉入公司。該會計遂以公司未替其加保為由,要求公司賠償六個月失業補助金,並威脅若不照辦將檢舉公司稅務問題。此外,該會計於被告知離職當日擅自帶走公司財務報表及個人打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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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未為員工加保勞健保之法律責任為何?罰鍰應繳予何方?
  • 會計以自身職務之便故意不辦理自己之加保,是否影響雇主之賠償責任?
  • 員工要求公司賠償六個月失業補助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 會計擅自帶走公司財務報表及個人打卡單,是否構成竊盜或侵占?
  • 員工以檢舉稅務問題威脅公司,是否涉及恐嚇取財?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加保手續,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不因員工之意願或要求而免除。本案中,雖然加保業務係由該會計本人經手辦理,但法律上之投保義務人仍為雇主,公司未能確認員工是否確已完成加保程序,亦有監督管理上之疏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未依規定辦理加保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此罰鍰係繳納予政府,而非賠償予員工。

就員工要求賠償六個月失業補助金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請領保險給付者,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其損失。然而,本案之特殊之處在於會計係利用職務之便「故意」不辦理自己之加保。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會計身為負責勞健保業務之人,明知應辦理加保而故意不為,其過失比例可能遠高於公司,法院極有可能大幅減輕甚至免除公司之賠償責任。

關於會計擅自帶走公司財務報表部分,公司之財務報表屬公司所有之營業文件,會計雖因職務關係得以接觸,但離職時未經授權擅自攜出,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36條業務侵占罪。至於打卡紀錄,若屬公司之人事管理資料,同理適用。建議公司先以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如拒不歸還再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另就會計以「檢舉稅務問題」威脅索取賠償金一事,若其係以揭發公司稅務違規作為要脅手段,迫使公司交付不當金額,可能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但若僅係告知將依法檢舉,且所請求之金額確有法律依據,則不構成恐嚇取財。關鍵在於索賠金額是否合理及手段是否逾越法律界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依法負有加保義務,但會計利用職務之便故意不辦加保再行索賠,構成與有過失,公司之賠償責任可望大幅減輕。會計擅帶公司文件及以檢舉威脅索賠,可能分別涉及竊盜與恐嚇取財。

  1. 立即補辦該會計之勞健保加保及退保手續,將記錄補齊以減輕後續罰鍰。
  2. 以存證信函要求該會計限期歸還公司財務報表等營業文件,保留送達證明。
  3. 蒐集並保全該會計到職時表示「勞健保仍在工會、待到期再轉」之對話紀錄或證人證詞,作為其與有過失之證據。
  4. 保留會計威脅檢舉之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截圖等),評估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5. 依法給付合理資遣費(年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但不宜逕行同意賠償六個月失業補助金。
  6. 向勞動主管機關主動說明未加保之原委,爭取從輕裁罰。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對該會計提出竊盜或背信之刑事告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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