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物業公司擔任保全人員,已於同一案場日間班別連續服務約30個月。近期因公司內部人事異動,公司要求當事人調動至晚班或轉換至其他地點之案場服務。當事人因個人因素拒絕公司之調動提議後決定離職,惟不確定此情況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以及能否據此申請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要求調動班別(日班改晚班)及工作地點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
- 當事人拒絕調動後自行離職,能否主張為非自願離職?
- 當事人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以取得非自願離職之法律地位?
- 非自願離職之認定與失業給付之申請,需具備哪些要件與程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須符合下列五項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本案中,公司要求當事人由日班調為晚班,或轉換至其他案場,此種調動涉及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之重大變更,對已在同一案場日班服務達30個月之勞工而言,可能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指出,雇主行使調職命令權時,應衡量勞工之家庭生活利益,若調動對勞工之生活造成重大不利益,即違反調動五原則。日班轉晚班屬工作時間之重大變動,可能影響當事人之家庭照顧、身體健康及社交生活;若另行調至其他案場,則涉及通勤時間與成本之增加。當事人若能舉證說明調動確實對其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即可主張公司違反調動五原則。
然而,關鍵在於離職方式。若當事人僅係「自行提出離職」,即便調動不合法,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自願離職,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正確做法應為:先以書面向公司表明調動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若公司仍堅持調動,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此方式終止契約者,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視為非自願離職,得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失業給付,須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得請領。當事人應特別注意離職程序之正確性,以免喪失請領資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要求保全人員由日班調為晚班或轉換案場,若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勞工得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視為非自願離職並申請失業給付。但勞工若僅自行提出離職,可能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資格。
-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明確表示調動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並說明具體不利影響。
- 保留原始勞動契約、排班表、調動通知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 若公司仍堅持調動,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切勿自行填寫離職申請書。
- 終止契約後,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
- 持非自願離職證明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 如公司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另行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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