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連續上班八到十二天才休一天,是否違反一例一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便利商店擔任大夜班一般員工,每日工作時數約8至9.5小時。雇主之排班方式為連續上班八到十二天後休息一天,再繼續連續上班八到十二天,如此循環已持續近半年。雇主聲稱已諮詢總公司確認此排班方式不違法,理由為每週有讓當事人休息一天,並稱每月僅有約三天屬於加班,按此計算給付加班費。當事人質疑此排班方式是否合法,以及加班費之計算是否正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便利商店是否適用變形工時?連續排班八到十二天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及休息日規定?
  • 雇主以「每週有休一天」為由主張合法,但連續排班超過七天是否仍構成違法?
  • 每月加班費僅計算三天是否正確?正確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 每日工時9.5小時中超過8小時之部分,是否應另計延長工時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為強制規定,雇主不得違反。便利商店屬零售業,雖經勞動部指定為得適用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但即便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四週變形工時之例假仍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調整為每二週有二日例假,但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十二日)。因此,即便便利商店合法適用四週變形工時,連續排班十二天仍須符合嚴格的法定程序。

更重要的是,適用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若雇主並未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同意,即不得主張適用變形工時。在此情況下,應回歸一般工時規定,亦即每七日應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連續出勤不得超過六日。雇主讓當事人連續上班八到十二天顯已違法。雇主所稱「每週有休一天」之說法,若實際排班為連續十二天後休一天、再連續八天後休一天,以七日為一週期計算,很可能有某些週期內根本未給予例假或休息日,已構成違法。

關於加班費之計算,雇主主張每月僅三天加班之說法顯然錯誤。正確計算方式應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檢視該週期內是否給予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未給予之例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39條應加倍發給工資並補休一日;未給予之休息日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按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此外,當事人每日工時9.5小時(扣除休息時間後實際工作8至9.5小時),若實際工作超過8小時之部分(每日0至1.5小時),應另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延長工時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1/3,第3小時起加給2/3)。

以半年期間計算,當事人可能遭短付之加班費金額相當可觀。建議當事人逐月整理實際出勤日數與時數,計算每七日週期內未給予之例假日及休息日天數,以及每日超過8小時之延長工時,分別按適用之加班費率計算應得金額,與雇主實際給付之金額比對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便利商店讓勞工連續上班八到十二天才休一天,已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及休息日規定。雇主僅計算每月三天加班費亦屬錯誤,實際應依每七日週期逐一計算未給予例假日及休息日之加班費,加上每日超時部分之延長工時加班費。

  1. 保存完整出勤紀錄:保留近半年來所有班表、打卡紀錄或簽到紀錄,詳實記錄每日實際出勤起迄時間。
  2. 逐週計算應得之加班費:以每七日為一週期,計算每週未給予之例假日及休息日天數,並按各日假別之加班費率計算應得金額。
  3. 計算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每日實際工作超過8小時之部分,另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延長工時加班費。
  4. 以書面向雇主要求補發差額:整理應得加班費明細後,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要求限期補發短付之加班費。
  5. 向勞工局檢舉違法排班: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及休息日規定,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並得處以罰鍰。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加班費短付爭議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要求雇主補發半年來之加班費差額。
  7. 諮詢專業律師:因涉及期間長達半年且計算複雜,建議攜帶完整出勤紀錄與薪資資料諮詢律師,精確計算應得金額並評估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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