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下補習班老闆積欠薪資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補習班從事教職工作,與業者之間為承攬關係,主要因為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接收學生,且每月報酬金額不固定。業者口頭承諾每月10日為發薪日,但經常以所教導之學生尚未繳納家教費為由積欠報酬,要求當事人等到下個月學生繳費後才能領取薪水。當事人想了解在承攬關係下是否必須等學生繳費才能領取報酬,以及有何法律途徑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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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補習班之間實質上究竟為承攬關係或僱傭關係?
  • 承攬關係下,定作人是否得以第三人未付款為由延遲給付承攬報酬?
  • 業者口頭約定之發薪日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 當事人有哪些法律途徑可追討積欠之報酬?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應釐清當事人與補習班之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承攬或僱傭。實務上,法院判斷承攬與僱傭之區分標準,主要依據「從屬性」之有無。僱傭關係具有人格從屬性(雇主對勞工有指揮監督權)、經濟從屬性(勞工依賴雇主給付工資維持生活)及組織從屬性(勞工納入雇主之組織體系)。本案當事人雖可自行決定是否接收學生,但若在補習班之場所提供教學、須配合補習班之排課時間、使用補習班之教材或設備,則可能仍具有一定程度之從屬性,不當然為承攬關係。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指出,勞務給付契約之性質應依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不以當事人之約定名稱為準。

若確認為承攬關係,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換言之,承攬人(教師)完成授課工作後,定作人(補習班)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該義務不以第三人(學生或家長)是否已繳費為條件。學生與補習班之間之學費收取問題,屬於補習班與學生間之法律關係,與承攬人無關。補習班以學生未繳費為由延遲給付報酬,已構成給付遲延。

業者口頭約定每月10日為發薪日,雖未訂立書面契約,但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同樣具有拘束力。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補習班未於約定之每月10日給付報酬,即自該日起負遲延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33條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若雙方實質上為僱傭關係(即受勞基法保護之勞動契約關係),則補習班積欠工資之行為直接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當事人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補習班將面臨罰鍰處分。此時當事人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論為承攬或僱傭關係,補習班均不得以學生未繳費為由積欠教師之報酬。承攬關係下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僱傭關係下工資更應依約定日期全額給付。當事人應先釐清實質法律關係,再選擇適當之救濟途徑。

  1. 先行釐清與補習班之實質法律關係,檢視是否具有從屬性之要素(工作場所、排課時間、教材提供、指揮監督等),判斷究為承攬或僱傭關係。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補習班,要求於一定期限內給付全部積欠之報酬,並保留寄送回執作為證據。
  3. 保留所有授課紀錄、排課表、報酬計算方式、與業者之對話紀錄(通訊軟體截圖)等相關證據,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4.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補習班違反勞基法工資給付規定,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 若確認為承攬關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及遲延利息,金額較小者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簡速處理。
  6. 未來與補習班合作時,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報酬金額、給付時間及方式,避免口頭約定產生爭議。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主張實質僱傭關係以獲得勞基法之更完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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