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不得要求放棄勞健保及退休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雇主因某員工到職未滿三個月、8月份請假過於頻繁,於9月4日(週五)資遣該員工,薪資計算至8月31日。該員工9月1日至9月4日期間僅實際上班一天,其餘時間均請事假、病假及公假。雇主想知道是否可要求該員工簽署自動放棄9月份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之切結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是否可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之切結書?
  • 資遣日為9月4日,薪資僅計算至8月31日,9月1日至4日之薪資是否應給付?
  • 9月份之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義務於何時終止?
  • 資遣未滿三個月之員工,程序上應注意哪些事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雇主能否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之切結書,答案是明確的:不可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之提撥,均屬法律強制規定,雇主有法定義務為受僱勞工辦理投保及提撥,此義務不因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免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同條例第14條規定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等規定屬強行法規,縱使員工簽署放棄之切結書,該切結書亦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仍須依法提撥。

其次,關於薪資計算之問題,本案雇主於9月4日通知資遣,薪資卻僅計算至8月31日,此做法恐有違法之虞。資遣之生效日如為9月4日,則9月1日至9月4日期間勞動關係仍然存續,勞工於該期間請假(事假、病假、公假)均屬合法行使假別權利,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該期間之工資。其中公假期間依法工資照給,病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應給付半薪,事假期間則得不給薪。但雇主不得因員工請假而回溯將薪資計算日提前至8月31日。

第三,關於勞健保及退休金之退保及停止提撥時點,應以實際離職日(即資遣生效日9月4日)為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至9月4日止),雇主均有義務維持勞健保之投保及退休金之提撥。9月份之勞健保費用依相關規定,若於當月份有加保事實即應繳納當月保費。雇主應於資遣生效日辦理退保,而非要求員工放棄。

最後,雇主資遣未滿三個月之員工,雖依勞基法第16條無須預告(因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不適用預告期間),但仍應注意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於資遣生效日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資遣事由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請假過多」本身可能不構成合法資遣事由,雇主須注意是否另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適用空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不得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之切結書,此類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薪資應計算至實際離職日(9月4日),勞健保及退休金之義務亦應維持至該日止。

  1. 立即撤回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勞健保及退休金之切結書之要求,此舉不僅無效,亦可能引發勞工申訴及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
  2. 將薪資計算日修正為實際資遣生效日(9月4日),並依法給付9月1日至4日期間之工資(扣除事假不給薪部分)。
  3. 依法為該員工提撥至離職日止之勞工退休金,並於離職日辦理勞健保退保手續。
  4. 確認資遣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避免因資遣事由不合法而遭員工主張違法解僱。
  5.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規定,於資遣生效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若已逾期應儘速補報並了解可能之罰則。
  6.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該員工,以利其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7. 未來處理類似案件前,建議先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或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洽詢,確保資遣程序合法完備。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