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月薪為28,000元,每日正常上班時間為9.5小時,月休8天,但經常超過9.5小時工作。雇主主張加班費之起算點為當月未休滿8天或當日超過9.5小時之部分才開始計算,且自訂加班費標準為每分鐘2.5元。當事人對此計算方式存有疑慮,希望了解依法正確之加班費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至9.5小時部分,雇主是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 雇主自訂每分鐘2.5元之加班費標準,是否低於勞基法第24條之法定最低標準?
- 月休8天之排班方式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之規定?
- 每日正常工時約定為9.5小時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本案雇主約定每日上班9.5小時,已超過法定正常工時1.5小時,該超過部分屬於延長工時(加班),雇主自第8小時起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而非如雇主所主張以9.5小時為基準。雇主之主張明顯違法。
加班費之正確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制勞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勞動部函釋,以月薪除以30再除以8計算。本案月薪28,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8,000÷30÷8≈116.67元。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116.67×(1+1/3)≈155.56元/時;延長工時再繼續工作者(第3-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116.67×(1+2/3)≈194.44元/時。雇主自訂每分鐘2.5元,換算為每小時150元,低於法定加班費第一階段之155.56元,已屬違法。
更關鍵的問題是,雇主認為超過9.5小時才開始算加班,等於將每日1.5小時的延長工時視為正常工時,完全規避了法定加班費之給付義務。依法,每日超過8小時之1.5小時即應計入加班費,不論雇主如何約定。勞基法之規定屬於強行法規,勞雇雙方不得以約定排除適用,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關於月休8天之安排,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月休8天雖形式上接近法定標準,但仍須視具體排班方式是否符合每7日2日休息之要件。若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亦屬違法。勞工如在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第24條第2項計算休息日加班費,其加給倍率較平日加班更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之加班費計算方式嚴重違法。每日超過8小時之工作時間即屬加班,應依勞基法第24條法定標準計算加班費。雇主自訂之每分鐘2.5元及以9.5小時為加班起算點均不合法,勞工得請求補發差額。
- 詳細記錄每日實際上下班時間,包括超過9.5小時之部分,保留打卡紀錄、班表、通訊軟體工作群組訊息等證據。
- 以書面向雇主要求依勞基法第24條正確計算並補發加班費差額,自每日超過8小時起算。
- 若雇主拒絕調整,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申訴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實施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發自到職日起(受五年時效限制)之加班費差額。
- 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精確試算應追補之加班費總額,並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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